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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罚执行公示

云南省宜良监狱

减刑建议书

(2022)宜狱减字第444号  

罪犯冯保明,男,1979年5月2日出生,傣族,云南省芒市人,小学教育,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13日作出(2017)云05刑初43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冯保明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04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
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2017年04月至2021年09月获记表扬7次,另查明,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;期内月均消费72.55元,账户余额125.72元;2018年03月19日因打架斗殴被处以记过处分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冯保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,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。特提请裁定。

 

 

此致

 

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

       

云南省宜良监狱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22年07月28日


云南省宜良监狱

减刑建议书

(2022)宜狱减字第442号  

罪犯吴德,男,1967年11月3日出生,汉族,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,中等专科结业,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(2017)云28刑初297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吴德犯贩卖、运输毒品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12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
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2017年12月至2021年08月获记表扬7次,另查明,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;期内月均消费233.77元,账户余额126.20元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吴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,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。特提请裁定。

 

 

此致

 

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

云南省宜良监狱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22年07月2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