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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罚执行公示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34号
罪犯钱正伟,男,1999年8月3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文山市人,小学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(2018)云2625刑初7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钱正伟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七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9月18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9月18日至2022年4月17日止。
罪犯钱正伟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钱正伟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45号
罪犯苏伟,男,1966年10月11日出生,彝族,云南省石屏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(2018)云2525刑初79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苏伟犯滥伐林木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苏伟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以(2018)云25刑终314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9年1月10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年7月20日至2020年7月19日止。
罪犯苏伟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1次,剩余有效考核分413.25分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苏伟予以减余刑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41号
罪犯王元仓,男,1988年8月20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元江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3日作出(2010)元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王元仓犯强奸罪、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。宣判后,被告人王元仓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日以(2010)玉中刑终字第159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0年11月12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、2014年1月16日、2015年5月28日、2016年8月15日、2018年5月16日五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四年零2个月。现刑期自2009年6月19日至2021年4月18日止。
罪犯王元仓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该犯系暴力型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控制2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王元仓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52号
罪犯岩可,男,1991年10月13日出生,佤族,云南省孟连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(2017)云0827刑初4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岩可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7月12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。现刑期自2016年10月30日至2020年8月29日止。
罪犯岩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2次,剩余有效考核分430.33分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岩可予以减余刑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60号
罪犯岩三伦,男,1979年8月19日出生,傣族,云南省勐海县人,文盲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(2011)玉中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岩三伦犯贩卖、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5000元(未全部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1年12月3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、2015年5月28日、2016年8月15日、2018年5月16日四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三年零五个月。现刑期自2011年4月24日至2022年11月23日止。
罪犯岩三伦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、专项表扬1次,该犯没收财产未全部履行控制2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岩三伦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38号
罪犯杨皓轩,男,1997年2月4日出生,彝族,云南省红河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(2017)云25刑初139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杨皓轩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杨皓轩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1日以(2018)云刑终175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5月7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1月21日至2024年1月20日止。
罪犯杨皓轩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7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杨皓轩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36号
罪犯杨建华,男,1971年11月26日出生,哈尼族,云南省宁洱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(2018)云0821刑初9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杨建华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9月10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年2月20日至2021年2月19日止。
罪犯杨建华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杨建华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42号
罪犯尹水生,男,1999年6月23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蒙自市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(2018)云2503刑初31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尹水生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9年1月24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年4月20日至2020年10月19日止。
罪犯尹水生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1次,剩余有效考核分353.44分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尹水生予以减去五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48号
罪犯朱葛,男,1998年8月10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镇雄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(2018)云0627刑初725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朱葛犯聚众斗殴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9年1月7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年9月18日至2020年5月17日止。
罪犯朱葛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9年03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1次,剩余有效考核分382.65分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朱葛予以减余刑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56号
罪犯朱仁号,男,1995年4月3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宣威市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(2014)玉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朱仁号犯走私、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4年4月18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4日、2018年5月16日二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一年零四个月。现刑期自2013年8月12日至2023年4月11日止。
罪犯朱仁号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朱仁号予以减去九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53号
罪犯邹忠文,男,1981年12月1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通海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(2013)玉中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邹忠文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(未履行)。宣判后,同案犯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以(2014)云高刑终字第970号刑事裁定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6年1月20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8日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八个月。现刑期自2013年3月15日至2027年7月14日止。
罪犯邹忠文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该犯没收财产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邹忠文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47号
罪犯左久桢,男,1984年2月16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西盟县人,高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(2018)云0827刑初13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左久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9年1月10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年6月19日至2020年6月18日止。
罪犯左久桢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1次,剩余有效考核分370.28分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左久桢予以减余刑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54号
罪犯白福才,男,1978年2月19日出生,哈尼族,云南省元江县人,大专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(2014)元环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白福才犯合同诈骗罪、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(未全部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4年9月4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、2017年8月11日、2018年11月12日三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两年。现刑期自2014年8月20日至2020年7月11日止。
罪犯白福才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3次,该犯罚金未全部履行控制2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白福才予以减去二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35号
罪犯曹克然,男,1981年11月8日出生,哈尼族,云南省元阳县人,文盲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(2018)云2528刑初46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曹克然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曹克然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8日以(2018)云25刑终216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9月17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年1月29日至2021年1月28日止。
罪犯曹克然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曹克然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57号
罪犯陈发友,男,1949年5月24日出生,彝族,云南省新平县人,文盲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7日作出(2012)玉中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陈发友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3年3月5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、2016年8月15日、2018年5月16日三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两年零七个月。现刑期自2012年8月5日至2025年1月4日止。
罪犯陈发友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陈发友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58号
罪犯陈有强,男,1993年3月3日出生,彝族,云南省通海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(2012)通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陈有强犯盗窃罪、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九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2年9月12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、2016年8月15日、2018年5月8日三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两年。现刑期自2012年3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止。
罪犯陈有强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5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陈有强予以减去九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44号
罪犯邓佳,男,1993年11月17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镇雄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(2018)云0627刑初77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邓佳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9年1月15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年7月13日至2020年5月12日止。
罪犯邓佳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1次,剩余有效考核分427.05分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邓佳予以减余刑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39号
罪犯郭友,男,1987年3月11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马关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(2018)云2625刑初6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郭友犯非法持有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4月18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5月19日至2024年5月18日止。
罪犯郭友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郭友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40号
罪犯胡云春,男,1991年2月14日出生,汉族,重庆市合川区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(2017)云25刑初1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胡云春犯走私普通货物、物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(未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胡云春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以(2017)云刑终939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11月16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年3月6日至2023年3月5日止。
罪犯胡云春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该犯系罚金未履行首次减刑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胡云春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43号
罪犯黄训雄,男,1983年1月21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镇雄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(2018)云0627刑初756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黄训雄犯寻衅滋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9年1月21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年9月3日至2020年12月2日止。
罪犯黄训雄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1次,剩余有效考核分332.96分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黄训雄予以减去五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37号
罪犯李坤昆,男,1987年10月2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孟连县人,高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(2017)云0827刑初150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坤昆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九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李坤昆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7日以(2018)云08刑终47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5月15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6月22日至2026年6月21日止。
罪犯李坤昆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7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坤昆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55号
罪犯李宗财,男,1972年8月14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绥江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(2014)新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宗财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。宣判后,被告人李宗财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以(2014)玉中刑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4年4月18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4日、2018年5月16日二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一年零七个月。现刑期自2013年9月4日至2023年2月3日止。
罪犯李宗财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、专项表扬1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宗财予以减去九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46号
罪犯刘成周,男,1971年1月13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石屏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(2018)云2525刑初10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刘成周犯滥伐林木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刘成周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以(2018)云25刑终346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9年1月10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年7月7日至2021年1月6日止。
罪犯刘成周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1次,剩余有效考核分368.8分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刘成周予以减去五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59号
罪犯刘金华,男,1990年9月22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镇沅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(2011)新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刘金华犯盗窃罪、抢夺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1年12月20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、2015年5月28日、2016年8月15日、2018年5月16日四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3年零2个月。现刑期自2011年7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止。
罪犯刘金华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、专项表扬1次,该犯罚金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刘金华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49号
罪犯陆志荣,男,1978年8月12日出生,汉族,湖南省耒阳市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(2018)云25刑初6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陆志荣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、物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12月17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11月20日至2020年11月19日止。
罪犯陆志荣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1次,剩余有效考核分426.43分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陆志荣予以减去四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50号
罪犯侬志承,男,1990年6月9日出生,壮族,云南省河口县人,高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(2018)云2503刑初11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侬志承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侬志承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8日以(2018)云25刑终224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10月10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10月29日至2020年10月28日止。
罪犯侬志承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侬志承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51号
罪犯普进超,男,1996年2月15日出生,彝族,云南省屏边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(2017)云2523刑初24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普进超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7月24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。现刑期自2017年2月3日至2020年11月2日止。
罪犯普进超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2次,剩余有效考核分531.84分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普进超予以减余刑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1号
罪犯王金荣,男,1971年3月20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,小学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(2013)华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王金荣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90000元(未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王金荣及同案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以(2014)玉中刑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4年4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4日、2018年5月8日二次刑事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。现刑期自2013年5月7日至2027年7月6日止。
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另查明,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的罪犯控制二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王金荣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4号
罪犯王名进,男,1989年10月11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文山市人,专科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(2017)云2532刑初20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王名进犯强迫卖淫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检察院提出抗诉,被告人提出上诉,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5日以(2017)云25刑终226号刑事裁定,驳回抗诉、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10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止。
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王名进予以减去九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号
罪犯王彦飞,男,1988年9月20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马关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日作出(2018)云2625刑初76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王彦飞犯放火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9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年2月13日至2021年2月12日止。
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王彦飞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2号
罪犯肖慈润,男,1988年5月8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永善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1日作出(2010)玉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肖慈润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肖慈润不服,提出上诉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日以(2010)云高刑终字第1189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0年10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、2014年1月20日、2015年5月28日、2016年8月15日、2018年5月8日五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。现刑期自2010年2月3日至2020年11月2日止。
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肖慈润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30号
罪犯岩明,男,1996年7月1日出生,佤族,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(2016)云0827刑初51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岩明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6年8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6日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。现刑期自2015年12月19日至2023年5月18日止。
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3次,另查明,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的罪犯控制二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岩明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9号
罪犯杨金文,男,1997年2月1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蒙自市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(2018)云2503刑初309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杨金文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9年1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12月9日至2020年6月8日止。
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1次。余分379.55分放宽一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杨金文予以减余刑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0号
罪犯杨胜猛,男,1996年11月9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文山市人,初中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5日作出(2017)云2625刑初113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杨胜猛犯盗窃罪、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12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4月21日至2022年4月20日止。
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另查明,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的罪犯控制二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杨胜猛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33号
罪犯杨天黄,男,1972年4月3日出生,彝族,云南省元阳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(2017)云2528刑初31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杨天黄犯拐卖儿童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8月2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年10月18日至2022年1月17日止。
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8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另查明,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的罪犯控制二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杨天黄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7号
罪犯易健成,男,1990年11月8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蒙自市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(2018)云2503刑初254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易健成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9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年6月17日至2021年6月16日止。
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易健成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4号
罪犯余太鹏,男,1998年3月1日出生,蒙古族,云南省马关县人,初中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(2018)云2625刑初85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余太鹏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8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11月21日至2020年11月20日止。
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余太鹏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9号
罪犯张华,曾用名张小弟,男,1999年3月10日出生,哈尼族,云南省元阳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(2017)云25刑初4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张华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。宣判后,被告人张华及同案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以(2017)云刑终525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10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年5月14日至2029年5月13日止。
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张华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4号
罪犯张觉雄,男,1997年9月7日出生,汉族,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,大专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(2018)云0428刑初104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张觉雄犯非法运输枪支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8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年1月16日至2021年1月15日止。
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张觉雄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2号
罪犯张顺光,男,1972年6月25日出生,苗族,云南省麻栗坡县人,小学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5日作出(2018)云2624刑初3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张顺光犯拐卖妇女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4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4月25日至2025年4月24日止。
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张顺光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3号
罪犯朱义平,男,1974年12月27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绥江县人,文盲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日作出(2007)思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朱义平犯抢劫罪、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0元(未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朱义平和同案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8日以(2008)普中刑一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,维持原判对被告人朱义平的定罪量刑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08年2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8日、2011年8月15日、2012年10月26日、2014年1月20日、2015年5月28日、2016年8月15日、2018年5月8日七次刑事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。现刑期自2007年4月25日至2020年6月24日止。
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另查明,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的罪犯控制二个月,累犯控制二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朱义平予以减去一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8号
罪犯艾显帅,男,1992年1月2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镇雄县人,中专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(2018)云0627刑初510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艾显帅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年4月23日至2020年9月22日止。
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1次。余分403分放宽一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艾显帅予以减去四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5号
罪犯巴继荣,男,1966年2月4日出生,彝族,云南省石屏县人,小学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(2015)红中刑一初第81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巴继荣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(已终结执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巴继荣及同案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1日以(2017)云刑终274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9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9月18日起。
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9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巴继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,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7号
罪犯陈海应,男,1968年10月20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蒙自市人,高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(2017)云2525刑初63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陈海应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10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3月2日至2021年9月1日止。
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另查明,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的罪犯控制二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陈海应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6号
罪犯陈卫国,男,1985年6月28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麻栗坡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5日作出(2018)云2624刑初51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陈卫国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9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年1月19日至2021年7月18日止。
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陈卫国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号
罪犯代新明,男,1983年8月5日出生,汉族,山西省盂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9日作出(2010)峨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代新明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(未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代新明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4日以(2010)玉中刑终字第128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0年8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、2014年1月20日、2015年5月28日、2016年8月15日、2018年5月8日五次刑事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。现刑期自2010年3月21日至2021年1月20日止。
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另查明,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的罪犯控制二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代新明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3号
罪犯付伟,男,1993年10月25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永胜县人,大学本科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(2018)云2503刑初199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付伟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7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年3月8日至2021年3月7日止。
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7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余分314.02分放宽一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付伟予以减去九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8号
罪犯广新华,男,1981年5月29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(2013)元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广新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67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3年3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、2016年8月15日、2018年5月7日三次刑事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。现刑期自2012年9月29日至2021年12月28日止。
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广新华予以减去九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7号
罪犯李超,男,1990年7月2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弥勒市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(2017)云2503刑初130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超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8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2月23日至2021年2月22日止。
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8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另查明,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的罪犯控制二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超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6号
罪犯李开果,男,1983年6月1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,小学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(2017)云2503刑初15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开果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8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2月9日至2020年8月8日止。
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8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另查明,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的罪犯控制二个月,累犯控制二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开果予以减去三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32号
罪犯李四,男,1967年4月8日出生,哈尼族,云南省红河县人,文盲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(2017)云0428刑初4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四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6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6日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。现刑期自2016年9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止。
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四予以减余刑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5号
罪犯李颂,男,1989年8月13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,高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(2018)云0428刑初6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颂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8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12月6日至2021年4月5日止。
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颂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31号
罪犯倪天金,男,1991年3月5日出生,汉族,四川省乐至县人,中专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(2017)云2503刑初76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倪天金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5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6日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。现刑期自2016年12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止。
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倪天金予以减余刑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1号
罪犯盘文章,男,1997年4月27日出生,瑶族,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,中专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(2018)云2532刑初1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盘文章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4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9月29日至2022年9月28日止。
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盘文章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8号
罪犯庞春文,男,1992年1月15日出生,瑶族,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,文盲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(2017)云08刑初225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庞春文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10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年4月27日至2031年4月26日止。
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另查明,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的罪犯控制二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庞春文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6号
罪犯沈正国,男,1998年8月11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马关县人,初中文化,因盗窃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1000元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7日作出(2017)云0821刑初51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沈正国犯盗窃罪、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1000元(已履行1000元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10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年12月7日至2031年12月6日止。
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另查明,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控制二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沈正国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0号
罪犯施国钢,男,1969年7月3日出生,汉族,四川省大竹县人,小学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(2013)华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施国钢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90000元(未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施国钢及同案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以(2014)玉中刑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4年4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4日、2018年5月8日二次刑事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。现刑期自2013年5月10日至2027年8月9日止。
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另查明,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的罪犯控制二个月,累犯控制二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施国钢予以减去五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9号
罪犯陶金科,男,1982年4月14日出生,苗族,云南省蒙自市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(2013)华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陶金科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五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3年3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、2016年8月15日、2018年5月8日三次刑事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。现刑期自2012年9月20日至2023年9月19日止。
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陶金科予以减去九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5号
罪犯田云刚,男,1982年12月4日出生,苗族,云南省蒙自市人,初中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7日作出(2017)云2503刑初230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田云刚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10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3月11日至2028年3月10日止。
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另查明,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的罪犯控制二个月,累犯控制二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田云刚予以减去四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01号
罪犯张里,男,1999年10月10日出生,哈尼族,云南省元阳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(2018)云2503刑初134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张里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,罚金3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6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12月22日至2021年3月21日止。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2次,剩余考核分513.16分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张里予以减去九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07号
罪犯周龙,男,1989年5月29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石屏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(2016)云25刑初169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周龙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没收个人全部财产(已终结执行(2019)云25执426号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4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4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5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周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,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93号
罪犯胡滔,男,1992年8月11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镇雄县人,高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(2018)云0627刑初311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胡滔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9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年3月13日至2021年3月12日止。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胡滔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96号
罪犯李润,男,1991年10月23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镇雄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(2018)云0627刑初45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润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8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年3月11日至2022年3月10日止。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润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95号
罪犯鲁保雄,男,1990年9月16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镇雄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(2018)云0627刑初13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鲁保雄犯聚众斗殴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8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年1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止。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鲁保雄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94号
罪犯马前国,男,1998年6月29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(2018)云0822刑初159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马前国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9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年4月2日至2021年4月1日止。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马前国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97号
罪犯邱仔金,男,1998年10月21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马关县人,中专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(2018)云2625刑初85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邱仔金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罚金4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8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11月21日至2020年11月20日止。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邱仔金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99号
罪犯石天玉,男,1998年3月17日出生,彝族,云南省石屏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(2018)云2525刑初31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石天玉犯故意伤害罪、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罚金6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8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12月20日至2021年6月19日止。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2次,剩余考核分319.11分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石天玉予以减去九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92号
罪犯谢祥,男,1992年12月10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镇雄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7日作出(2018)云0627刑初284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谢祥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罚金3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9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年2月23日至2021年8月22日止。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谢祥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98号
罪犯杨俊,男,1992年2月26日出生,苗族,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01日作出(2018)云2532刑初30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杨俊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罚金300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同案犯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8日以(2018)云25刑终182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8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9月8日至2020年9月7日止。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杨俊予以减余刑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91号
罪犯姚红山,男,1955年10月8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(2018)云0821刑初70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姚红山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9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年2月22日至2021年8月21日止。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姚红山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00号
罪犯张孝友,男,1985年11月15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西畴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(2018)云2624刑初45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张孝友犯放火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8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12月25日至2020年12月24日止。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张孝友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26号
罪犯柏立学,男,1991年9月10日出生,彝族,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,中专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06日作出(2013)玉中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柏立学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附带民事赔偿33583.47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21日以(2014)云高刑终字第249号刑事裁定,驳回抗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4年5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6)云04刑更1788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;于2018年5月16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云04刑更1117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,于2018年5月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3年5月13日至2026年9月12日止。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系故意杀人罪判处10年以上,控制2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柏立学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30号
罪犯赤黑次规,男,1981年9月10日出生,彝族,四川省布拖县人,文盲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(2013)玉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赤黑次规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.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3年3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5年5月15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5)玉中刑执字第1098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;于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6)云04刑更1715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;于2018年5月16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云04刑更1123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,于2018年5月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2年8月30日至2025年8月29日止。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系财产刑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赤黑次规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33号
罪犯高鸿,男,1991年1月24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3日作出(2010)元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高鸿犯寻衅滋事罪、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。宣判后,被告人高鸿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日以(2010)玉中刑终字第159号刑事裁定,驳回抗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0年1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2年12月28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3)玉中刑执字第02852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;于2014年1月16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4)玉中刑执字第493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;于2015年5月28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5)玉中刑执字第1011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;于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6)云04刑更1667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;于2018年5月16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云04刑更1139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,于2018年5月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09年6月19日至2021年1月18日止。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系强奸罪被判处10年以上,控制2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高鸿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24号
罪犯李朝入,男,1950年4月11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,文盲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(2014)玉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朝入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附带民事赔偿9678.43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4年5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6年8月9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6)云04刑更1762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;于2018年5月16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云04刑更1106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,于2018年5月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3年10月13日至2027年9月12日止。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朝入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44号
罪犯林绍青,男,1988年11月8日出生,哈尼族,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(2010)峨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林绍青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.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0年10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6年8月9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6)云04刑更1754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;于2018年5月16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云04刑更1116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,于2018年5月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0年3月16日至2024年9月15日止。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财产刑未履行、因抢劫罪判处10年以上、累犯,共控制4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林绍青予以减去五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32号
罪犯林祖品,男,1967年12月28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威信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4日作出(2011)峨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林祖品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.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1年5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4年1月18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4)玉中刑执字第398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;于2015年5月28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5)玉中刑执字第1117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;于2016年8月9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6)云04刑更1713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;于2018年5月16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云04刑更1112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,于2018年5月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0年12月24日至2023年3月23日止。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林祖品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25号
罪犯王灏,男,1992年7月1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镇雄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(2013)玉红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王灏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。宣判后,被告人王灏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7日以(2014)玉中刑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,驳回抗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4年5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6年8月9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6)云04刑更1784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;于2018年5月16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云04刑更1110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,于2018年5月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3年5月17日至2022年11月16日止。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王灏予以减去九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45号
罪犯伍廷良,男,1978年3月20日出生,布依族,贵州省镇宁县人,文盲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6日作出(2007)通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伍廷良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.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07年1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0年2月25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0)玉中刑执字第415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;于2011年8月4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1)玉中刑执字第1645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;于2012年10月25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2)玉中刑执字第2241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;于2014年1月17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4)玉中刑执字第0268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;于2015年5月28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5)玉中刑执字第1069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;于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6)云04刑更1738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;于2018年5月16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云04刑更1128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,于2018年5月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07年1月28日至2020年8月27日止。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3次,专项表扬1次,剩余考核分583.15分。系财产刑未履行、因抢劫罪判处10年以上,两罪以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,共控制4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伍廷良予以减去四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31号
罪犯谢彦红,男,1981年9月8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,文盲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07日作出(2011)新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谢彦红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4万元;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是十一个月,罚金2万元。总和刑期二十三年一个月,罚金6万元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,罚金6万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1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4年1月17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4)玉中刑执字第248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;于2015年5月28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5)玉中刑执字第1041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;于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6)云04刑更1749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;于2018年5月16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云04刑更1115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,于2018年5月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1年7月2日至2029年1月1日止。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系累犯、财产刑未履行、两罪以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,共控制4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谢彦红予以减去四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29号
罪犯熊绍飞,男,1982年1月5日出生,苗族,云南省蒙自市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(2013)华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熊绍飞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.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3年3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5年5月15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5)玉中刑执字第1093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;于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6)云04刑更1731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;于2018年5月16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云04刑更1121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,于2018年5月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2年9月18日至2023年7月17日止。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熊绍飞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27号
罪犯张思弘,男,1982年11月24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,高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(2012)江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张思弘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,罚金2万元(未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张思弘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1日以(2013)玉中刑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,驳回抗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3年3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5年5月15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5)玉中刑执字第1089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;于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6)云04刑更1732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;于2018年5月16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云04刑更1134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,于2018年5月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2年8月29日至2022年1月28日止。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专项表扬1次。系累犯、财产刑未履行,共控制4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张思弘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28号
罪犯朱良,男,1974年7月3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,文盲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(2013)华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朱良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没收财产9万元(已执行5500元)。宣判后,被告人朱良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以(2014)玉中刑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4年4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6年8月9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6)云04刑更1774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;于2018年5月16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云04刑更1127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,于2018年05月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3年12月9日至2027年10月11日止。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3次,专项表扬1次。系累犯控制2个月,财产刑未全部履行控制2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朱良予以减去五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20号
罪犯查正富,男,1990年3月28日出生,拉祜族,云南省云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(2015)孟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查正富犯运输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罚金5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6年8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8年11月16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云04刑更2411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,于2018年11月23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5年5月23日至2021年10月22日止。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2次,剩余考核分467.38分。系财产刑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查正富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10号
罪犯曾涛,男,1986年2月11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景洪市人,中专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(2013)玉中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曾涛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没收财产5万元(未履行)。宣判后,同案犯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以(2014)云高刑终字第970号刑事裁定,维持对曾涛的原审判决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6年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8年5月8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云04刑更1098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,于2018年5月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3年3月15日至2027年9月14日止。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系财产刑未履行,控制2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曾涛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11号
罪犯崔驰,男,1969年7月15日出生,汉族,陕西省岐山县人,高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(2015)玉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崔驰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附带民事赔偿19028.8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,被告崔驰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以(2015)云高刑终字第1400号刑事裁定,撤销(2015)玉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,即对被告人崔驰的量刑;改判上诉人崔驰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6年1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8年5月8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云04刑更1019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,于2018年5月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5年1月14日至2029年5月13日止。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崔驰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14号
罪犯李华箭,男,1980年5月13日出生,苗族,云南省巧家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(2014)玉红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华箭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没收财产3万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4年6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6年8月9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6)云04刑更1768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;于2018年5月16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云04刑更1089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,于2018年5月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3年12月24日至2027年10月23日止。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系财产刑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华箭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09号
罪犯马宣,男,1998年10月25日出生,彝族,云南省石屏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(2016)云2525刑初103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马宣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,罚金12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8年11月16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云04刑更2382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,于2018年11月23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6年5月10日至2021年3月9日止。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2019年2月17日因无故殴打他人,扰乱监管秩序被处警告处罚一次,控制2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马宣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15号
罪犯梅成雨,男,1990年2月6日出生,汉族,贵州省德江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(2014)玉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梅成雨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没收财产2万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4年5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6年8月9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6)云04刑更1766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;于2018年5月16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云04刑更1109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,于2018年5月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3年11月4日至2027年10月3日止。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系财产刑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梅成雨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13号
罪犯普阿沙,男,1988年10月26日出生,哈尼族,云南省红河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(2015)元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普阿沙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一个月,罚金5.3万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5年2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8年5月8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云04刑更1095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,于2018年5月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4年7月22日至2024年3月11日止。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系财产刑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普阿沙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08号
罪犯苏七四,男,1986年6月29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石屏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(2015)红中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苏七四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(已终结执行:(2019)云25执348号)。宣判后,被告人苏七四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以(2016)云刑终605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2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2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5次,专项表扬1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苏七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,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12号
罪犯汤庆峰,男,1996年10月3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澄江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(2015)澄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汤庆峰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,罚金5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5年9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7年8月1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7)云04刑更164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;于2018年11月15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云04刑更2385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,于2018年11月23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4年9月24日至2022年6月23日止。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3次,专项表扬1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汤庆峰予以减去九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02号
罪犯李生,男,1999年3月5日出生,哈尼族,云南省元阳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(2018)云2503刑初134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生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,罚金3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6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12月22日至2021年3月21日止。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主动向监狱警察交代冒用他人姓名(张够卜),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2次,剩余考核分473.53分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生予以减去九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00号
罪犯李寿明,男,1997年9月15日出生,彝族,云南省石屏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(2018)云2525刑初113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寿明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9年1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年8月25日至2020年8月24日止。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1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寿明予以减去四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06号
罪犯盘正明,男,1998年8月6日出生,瑶族,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(2017)云2532刑初3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盘正明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罚金700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盘正明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1日以(2017)云25刑终238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9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年11月19日至2026年11月18日止。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9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因抢劫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,系首次减刑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盘正明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04号
罪犯庞春荣,男,1996年9月12日出生,苗族,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,文盲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(2017)云08刑初225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庞春荣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没收财产2万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10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年4月27日至2026年4月26日止。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财产刑未履行,首次减刑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庞春荣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99号
罪犯万兴,男,1976年9月2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建水县人,小学文化,因盗窃罪2006年4月4日被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判处缓刑2年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(2017)云2525刑初5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万兴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,罚金3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09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年9月26日至2022年3月25日止。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9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财产刑未履行,系八类犯首减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万兴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05号
罪犯王海轮,男,1988年5月20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文山市人,初级中学教育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(2017)云2532刑初20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王海轮犯强迫卖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罚金800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检察院提出抗诉,被告人提出上诉,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5日以(2017)云25刑终226号刑事裁定,驳回抗诉、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10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年7月30日至2029年7月29日止。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王海轮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03号
罪犯夏珍洪,男,1977年10月28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镇雄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日作出(2017)运0627刑初5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,以夏珍洪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附带民事赔偿5000元(已履行)。被告人夏珍洪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(2017)云06刑终4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3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4月22日至2022年4月21日止。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夏珍洪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18号
罪犯白建才,男,1987年4月6日出生,哈尼族,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,小学文化,2011年10月17日因盗窃罪,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,2013年6月14日刑满释放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以(2016)云0822刑初2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白建才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3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6年9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8年11月16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云04刑更2406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。现刑期自2014年11月3日至2020年7月2日止。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2次,剩余考核分458.89分。系累犯控制2个月,财产刑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白建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17号
罪犯何伟,男,1994年5月30日出生,彝族,云南省华宁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(2014)华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何伟犯聚众斗殴罪、故意伤害罪、寻衅滋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。宣判后,同案犯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以(2014)玉中刑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4年6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6年8月9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6)云04刑更1763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;于2018年5月16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云04刑更1118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,于2018年5月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3年3月12日至2022年10月11日止。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3次,专项表扬1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何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19号
罪犯黄国成,男,1990年9月13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鲁甸县人,文盲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(2016)云0428刑初124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黄国成犯放火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6年12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8年11月16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云04刑更2407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,于2018年11月23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6年7月28日至2021年11月27日止。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2次,剩余考核分535.82分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黄国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21号
罪犯李俊平,男,1994年6月17日出生,彝族,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(2017)云2503刑初76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俊平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,罚金6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5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8年11月16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云04刑更2393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,于2018年11月23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6年12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止。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2次,剩余考核分590.22分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俊平予以减去剩余刑期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23号
罪犯杨兴堂,男,1975年9月16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会泽县人,小学文化,2001年3月5日因出售假币罪被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其他6年;2008年12月因使用假币罪被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,2009年2月5日刑满释放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(2015)玉中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杨兴堂犯伪造货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没收财产5万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6年1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8年5月9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云04刑更1099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,于2018年5月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5年3月10日至2026年10月9日止。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系财产刑未履行控制2个月,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控制2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杨兴堂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16号
罪犯袁艳春,男,1977年4月14日出生,哈尼族,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,初中文化,2001年4月3日因强奸罪被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,2008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(2014)新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袁艳春犯强奸罪、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.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4年5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6)云04刑更1785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;于2018年5月16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云04刑更1108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,于2018年5月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3年12月6日至2023年7月5日止。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专项表扬1次。系累犯控制2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袁艳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22号
罪犯赵伍坤,男,1980年6月29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(2014)江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赵伍坤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没收财产2万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4年5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6年8月9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6)云04刑更1767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;于2018年5月16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云04刑更1105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,于2018年5月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4年1月5日至2027年11月4日止。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专项表扬1次。财产刑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赵伍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47号
罪犯陈建聪,男,1998年12月9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镇雄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(2018)云0627刑初56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陈建聪犯聚众斗殴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1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年5月2日至2020年5月1日止。
罪犯陈建聪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1次,剩余有效考核分375.44分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陈建聪予以减余刑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52号
罪犯陈亮,男,1995年1月27日出生,汉族,湖北省仙桃市人,中专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(2017)云0827刑初124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陈亮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1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3月14日至2032年3月13日止。
罪犯陈亮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0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陈亮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70号
罪犯陈小岗,男,1984年9月11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晋宁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(2013)玉中刑初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,以被告人陈小岗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6093.35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陈小岗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以(2014)云高刑终字第247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4年5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、2018年5月7日二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。现刑期自2013年5月20日至2027年4月19日止。
罪犯陈小岗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陈小岗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66号
罪犯陈彦华,男,1969年7月29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(2014)玉红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陈彦华犯贩卖、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4年6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9日、2018年5月7日二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。现刑期自2013年8月9日至2027年9月8日止。
罪犯陈彦华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9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该犯没收财产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陈彦华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55号
罪犯高财,男,1997年9月28日出生,哈尼族,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(2017)云25刑初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,以被告人高财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700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高财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6日以(2017)云刑终1046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1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年3月22日至2029年3月21日止。
罪犯高财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0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罪犯首次减刑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高财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75号
罪犯果里此黑,男,1971年7月8日出生,彝族,四川省布拖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(2010)玉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果里此黑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0年9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、2014年1月20日、2015年5月28、2016年8月15日、2018年5月7日五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。现刑期自2009年5月22日至2020年7月21日止。
罪犯果里此黑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3次,剩余有效考核分489.5分。该犯没收财产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果里此黑予以减去三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83号
罪犯黄玉明,男,1969年10月6日出生,彝族,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(2015)元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黄玉明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5年10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8日以(2018)云04刑更1042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。现刑期于2026年10月28日止。
罪犯黄玉明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2月至2019年7月止获记表扬3次,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罪犯控制2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黄玉明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64号
罪犯金荣,男,1972年10月10日出生,哈尼族,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,初中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(2013)元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金荣犯非法持有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(未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金荣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以(2014)玉中刑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4年6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9日、2018年5月7日二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。现刑期自2013年3月13日至2022年8月12日止。
罪犯金荣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3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4次,该犯系累犯、毒品再犯、罚金未履行控制4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金荣予以减去五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48号
罪犯晋超,男,1990年4月5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镇雄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(2018)云0627刑初675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晋超犯贩运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12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年7月13日至2020年7月12日止。
罪犯晋超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止获记表扬1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晋超予以减余刑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78号
罪犯李海者,男,1965年8月28日出生,哈尼族,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(2013)玉中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海者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附带民事赔偿22990.5元(法院判决由其监护人李夫界赔偿)。宣判后,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以(2013)云高刑终字第1534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4年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9日、2018年5月11日二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。现刑期自2013年3月27日至2023年2月26日止。
罪犯李海者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0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罪犯控制2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海者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59号
罪犯李绍春,男,1986年2月3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建水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(2017)云25刑初第61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绍春犯贩卖、运输毒品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(裁定终结)。宣判后,被告人李绍春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2日以(2017)云刑终930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1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
罪犯李绍春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0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9年6月28日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以(2019)云25执 2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绍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,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49号
罪犯李永周,男,1982年3月19日出生,瑶族,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(2017)云2532刑初83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永周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一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12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2月4日至2026年3月3日止。
罪犯李永周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2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永周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80号
罪犯梁冲祥,男,1982年4月7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宜良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07日作出(2012)玉中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梁冲祥犯走私、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(已履行5000元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3年1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、2016年8月15日、2018年5月7日三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。现刑期自2012年7月15日至2024年12月14日止。
罪犯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该犯没收财产未全部履行控制2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梁冲祥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65号
罪犯刘强,男,1990年3月10日出生,汉族,四川省资中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(2014)玉红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刘强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4年6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9日、2018年5月14日二次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。现刑期自2013年8月9日至2026年1月8日止。
罪犯刘强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5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刘强予以减去九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46号
罪犯刘涛,男,1996年5月18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石屏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以(2017)云25刑初1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,以被告人刘涛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7日以(2018)云刑终267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6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6月3日至2023年6月2日止。
罪犯刘涛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08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刘涛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51号
罪犯陆中华,男,1993年6月19日出生,彝族,云南省蒙自市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(2017)云25刑初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,以被告人陆中华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年9月22日至2023年9月21日止。
罪犯陆中华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04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陆中华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81号
罪犯罗昌伟,男,1993年6月10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永善县人,小学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以(2012)华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罗昌伟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2年12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日、2016年5月16日、2018年5月7日三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。现刑期于2021年2月21日止。
罪犯罗昌伟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罗昌伟予以减去九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50号
罪犯罗开华,男,1968年6月9日出生,壮族,云南省马关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(2017)云2625刑初119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罗开华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1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3月17日至2024年3月16日止。
罪犯罗开华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2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罗开华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67号
罪犯罗兴,男,1979年5月12日出生,拉祜族,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日作出(2011)峨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罗兴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1年5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18日、2015年5月28日、2016年8月15日、2018年5月7日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。现刑期自2010年10月13日至2023年2月12日止。
罪犯罗兴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该犯没收财产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罗兴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74号
罪犯罗扎袜,男,1987年12月3日出生,拉祜族,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(2010)玉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罗扎袜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0年9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、2014年1月20日、2015年5月28日、2016年8月15日、2018年5月7日五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。现刑期自2009年5月22日至2020年6月21日止。
罪犯罗扎袜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该犯没收财产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罗扎袜予以减去二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63号
罪犯梅亚,男,1995年10月18日出生,汉族,四川省安岳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29日作出(2013)玉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梅亚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梅亚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以(2013)云高刑终字第988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4年6月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9日、2018年5月7日二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。现刑期自2012年8月21日至2026年3月20日止。
罪犯梅亚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0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专项表扬1次。该犯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控制2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梅亚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56号
罪犯盘建云,男,1996年10月11日出生,瑶族,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,中专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(2017)云2532刑初3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盘建云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盘建云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1日以(2017)云25刑终238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9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年11月15日至2027年11月14日止。
罪犯盘建云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罪犯首次减刑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盘建云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60号
罪犯普里勇,男,1995年4月27日出生,哈尼族,云南省红河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(2015)元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普里勇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(已履行7000元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5年2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04日以(2018)云04刑更190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。现刑期自2014年6月22日至2021年11月21日止。
罪犯普里勇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07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该犯罚金未全部履行控制2个月,减刑间隔周期内受记过处分壹次控制2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普里勇予以减去四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62号
罪犯阮清,男,1985年4月6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(2015)玉红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阮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九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阮清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以(2015)玉中刑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5年4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日、2018年11月15日二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。现刑期自2014年8月6日至2022年3月5日止。
罪犯阮清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阮清予以减去九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68号
罪犯孙国泽,男,1991年6月8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会泽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1日作出(2011)元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孙国泽犯走私、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1年10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、2015年5月28日、2016年8月15日、2018年5月7日四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。现刑期自2011年6月11日至2023年5月10日止。
罪犯孙国泽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该犯没收财产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孙国泽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61号
罪犯王正发,男,1983年12月13日出生,哈尼族,云南省红河县人,文盲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(2014)元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王正发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30000元(未履行)。宣判后,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(2015)玉中刑终字第18号刑事判决,维持原判对王正发的定罪量刑部分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5年4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7日、于2018年11月15日二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。现刑期自2014年5月16日至2021年1月15日止。
罪犯王正发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2次,剩余有效考核分551.2分。该犯系累犯、罚金未履行控制4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王正发予以减去五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76号
罪犯吴国才,男,1968年8月1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建水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8日作出(2010)峨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吴国才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吴国才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2日以(2010)玉中刑终字第219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0年12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、2014年1月20日、2015年5月28日、2016年8月15日、2018年5月7日五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。现刑期自2010年5月3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止。
罪犯吴国才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吴国才予以减余刑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82号
罪犯熊龙,男,1990年7月23日出生,苗族,云南省广南县人,小学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以(2013)新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熊龙犯抢夺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3年12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5日、2018年5月7日二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。现刑期于2022年9月9日止。
罪犯熊龙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3次,该犯系累犯、罚金未履行控制4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熊龙予以减去四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58号
罪犯徐海波,男,1990年2月5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通海县人,小学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(2015)华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徐海波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8800元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5年11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因发现漏罪,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(2017)云0424刑初109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徐海波犯危险驾驶罪,判处拘役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。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八年零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8800元,数罪并罚,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1800元(未履行)。现刑期自2015年1月16日至2023年9月15日止。
罪犯徐海波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该犯是首次减刑,系累犯、罚金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徐海波予以减去四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57号
罪犯岩烈,男,1974年1月19日出生,佤族,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19日作出(2016)云0829刑初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,以被告人岩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(未履行);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9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4月26日至2020年4月25日止。
罪犯岩烈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罪犯首次减刑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岩烈予以减余刑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53号
罪犯晏东,男,1992年9月24日出生,汉族,湖北省郧西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(2017)云08刑初164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晏东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1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3月23日至2032年3月22日止。
罪犯晏东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0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晏东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73号
罪犯杨恩聪,男,1967年11月10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云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作出(2010)玉中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杨恩聪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0年8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、2014年1月20日、2015年5月28日、2016年8月15日、2018年5月14日五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。现刑期自2010年1月30日至2021年1月29日止。
罪犯杨恩聪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0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该犯没收财产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杨恩聪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54号
罪犯杨建昆,男,1989年12月31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建水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月15日作出(2017)云2525刑初5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杨建昆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9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8月14日至2025年2月13日止。
罪犯杨建昆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该犯系罚金未履行罪犯首次减刑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杨建昆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77号
罪犯杨开文,男,1984年3月7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镇雄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7日作出(2013)江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杨开文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3年3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、2016年8月15日、2018年5月7日三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。现刑期自2012年9月25日至2020年9月24日止。
罪犯杨开文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04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3次,剩余有效考核分379.9分。该犯罚金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杨开文予以减去五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69号
罪犯赵高军,男,1970年9月27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镇雄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(2014)玉红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赵高军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4年3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9日、2018年5月7日二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十一个月。现刑期自2013年9月27日至2027年10月26日止。
罪犯赵高军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04月至2019年8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该犯没收财产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赵高军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79号
罪犯赵英雄,男,1987年6月7日出生,汉族,贵州省威宁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(2013)玉红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赵英雄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3年2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、2016年8月9日、2018年5月7日三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。现刑期自2012年3月20日至2021年10月19日止。
罪犯赵英雄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3次,剩余有效考核分427.94分,该犯罚金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赵英雄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71号
罪犯周侣思,男,1992年5月10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,初中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(2012)江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周侣思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同案犯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1日以(2013)玉中刑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3年3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、2016年8月15日、2018年5月7日三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。现刑期自2012年7月23日至2022年10月22日止。
罪犯周侣思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1月至2019年8止获记表扬4次。该犯罚金已全部履行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周侣思予以减去九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272号
罪犯朱金荣,男,1971年10月25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澄江县人,小学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18日作出(2012)澄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朱金荣犯脱逃罪、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2年12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、2016年8月15日、2018年5月7日三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。现刑期自2012年12月12日至2020年9月27日止。
罪犯朱金荣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3次,剩余有效考核分388.3分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朱金荣予以减去五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63号
罪犯叶成龙,男,1981年7月20日出生,汉族,浙江省瑞安市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(2017)云0822刑初第57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叶成龙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宣判后,被告人叶成龙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9日以(2017)云08刑终92号刑事裁定,以被告人叶成龙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11月1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1月8日至2032年1月7日止。
罪犯叶成龙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叶成龙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73号
罪犯袁胜龙,男,1981年5月24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镇雄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(2018)云0627刑初306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袁胜龙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3592.05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8月23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年3月5日至2021年3月4日止。
罪犯袁胜龙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袁胜龙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70号
罪犯张八福,男,1984年8月22日出生,彝族,云南省石屏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(2017)云25刑初70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张八福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9月13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年11月19日至2031年11月18日止。
罪犯张八福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该犯系暴力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控制2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张八福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78号
罪犯赵长平,男,1982年12月9日出生,汉族,北京市房山区人,高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(2017)云08刑初45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赵长平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(未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赵长平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2日以(2017)云刑终725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12月19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年11月7日至2031年11月6日止。
罪犯赵长平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该犯没收个人财产未履行系首次减刑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赵长平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85号
罪犯周六,男,1987年12月14日出生,哈尼族,云南省勐海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(2016云刑初57号)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周六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(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以(2019)云08执314号执行裁定书执行终结)。宣判后,被告人周六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以(2016)云刑终909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6年11月22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
罪犯周六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6年1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7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周六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,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86号
罪犯朱田达,男,1972年6月14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蒙自市人,文盲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(2018)云2503刑初333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朱田达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9年1月24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年12月26日至2020年6月10日止。
罪犯朱田达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1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朱田达予以减余刑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21号
罪犯孟兴坤,男,1989年7月27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,小学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(2013)元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孟兴坤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309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3年2月4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、2016年8月15日、2018年5月7日三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。现刑期自2012年8月21日至2025年5月20日止。
罪犯孟兴坤刑罚执行期间具体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该犯系累犯控制2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孟兴坤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22号
罪犯赵云,男,1991年9月28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(2012)江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赵云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2年8月6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、2016年8月15日、2018年5月14日三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一年零九个月。现刑期自2012年2月1日至2021年1月30日止。
罪犯赵云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截止2019年12月31日,剩余考核分357.89分,罚金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赵云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52号
罪犯白正生,男,1980年5月9日出生,傣族,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(2011)新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白正生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1年7月6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、2015年5月28日、2016年8月15日、2018年5月7日四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三年零一个月。现刑期自2011年2月8日至2021年11月7日止。
罪犯白正生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3次,截止2019年12月31日,剩余考核分356.52分,该犯罚金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白正生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59号
罪犯刀强斌,男,1992年3月13日出生,傣族,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07日作出(2013)新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刀强斌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七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3年3月5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、2016年8月15日、2018年5月7日三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。现刑期自2012年8月25日至2021年6月24日止。
罪犯刀强斌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罚金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刀强斌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54号
罪犯胡涛,男,1989年1月4日出生,汉族,福建省安溪县人,中专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3日作出(2010)元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胡涛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。宣判后,被告人胡涛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日以(2010)玉中刑终字第159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0年11月12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、2014年1月16日、2015年5月28日、2016年8月15日、2018年5月7日五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四年零五个月。现刑期自2010年2月8日至2020年12月7日止。
罪犯胡涛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专项表扬1次,截止2019年12月31日,剩余考核分504.65分,该犯系暴力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控制2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胡涛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53号
罪犯蒋廷云,男,1985年1月7日出生,汉族,贵州省水城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(2010)元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蒋廷云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0年12月27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、2015年5月28日、2016年8月15日、2018年5月7日四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二年零八个月。现刑期自2010年8月13日至2022年12月12日止。
罪犯蒋廷云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没收财产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蒋廷云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60号
罪犯李涛,男,1994年7月21日出生,彝族,云南省华宁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(2012)玉中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涛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(未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李涛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以(2012)云高刑终字1678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3年2月5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、2016年8月15日、2018年5月7日三次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。现刑期自2012年2月6日至2025年1月5日止。
罪犯李涛刑罚执行期间具体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附带民事赔偿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涛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58号
罪犯李阳贵,男,1987年2月1日出生,哈尼族,云南省红河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8日作出(2012)玉中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阳贵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3年3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、2016年8月15日、2018年5月7日三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二年零六个月。现刑期自2012年11月16日至2025年4月9日止。
罪犯李阳贵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没收财产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阳贵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57号
罪犯马保全,男,1982年7月1日出生,苗族,云南省蒙自市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(2013)华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马保全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3年3月14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、2016年8月15日、2018年5月7日三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二年零四个月。现刑期自2012年9月20日至2024年5月19日止。
罪犯马保全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马保全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51号
罪犯汪汉文,男,1963年1月2日出生,汉族,湖北省武汉市人,初中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(2011)新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汪汉文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1年8月9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、2015年5月28日、2016年8月15日、2018年5月14日四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三年零二个月。现刑期自2011年3月19日至2023年1月18日止。
罪犯汪汉文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该犯系累犯、毒品再犯控制4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汪汉文予以减去五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55号
罪犯杨国勇,男,1987年10月28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永善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9日作出(2010)峨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杨国勇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0年11月3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、2014年1月20日、2015年5月28日、2016年8月15日、2018年5月7日五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四年零六个月。现刑期自2010年6月3日至2020年12月2日止。
罪犯杨国勇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没收财产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杨国勇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56号
罪犯张古木铁,男,1963年4月5日出生,彝族,四川省越西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(2013)新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张古木铁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3年3月19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、2016年8月4日、2018年5月7日三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二年零三个月。现刑期自2012年10月18日至2025年7月17日止。
罪犯张古木铁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张古木铁予以减去九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50号
罪犯刀恩发,男,1987年6月17日出生,傣族,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(2011)新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刀恩发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1年12月20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、2015年5月28日、2016年8月15日、2018年5月14日四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三年零一个月。现刑期自2011年7月2日至2020年6月1日止。
罪犯刀恩发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该犯罚金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刀恩发予以减余刑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48号
罪犯方宇,男,1995年11月29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华宁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(2014)华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方宇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4年8月5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、2017年8月11日、2018年11月12日三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一年零九个月。现刑期自2013年10月16日至2020年10月15日止。
罪犯方宇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3次,该犯罚金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方宇予以减去五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49号
罪犯黄永林,男,1982年2月10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宜良县人,小学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(2014)玉红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黄永林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4年4月2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、2018年5月7日二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一年零一个月。现刑期自2013年10月15日至2025年9月14日止。
罪犯黄永林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该犯系抢劫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,系累犯控制4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黄永林予以减去五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43号
罪犯景锐明,男,1997年4月1日出生,哈尼族,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(2016)云0428刑初60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景锐明犯抢劫罪、抢夺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6年9月7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于2018年11月14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云04刑更2491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。现刑期自2016年1月8日至2021年6月7日止。
罪犯景锐明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2次,截止2019年12月31日,剩余考核分408.4分,该犯罚金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景锐明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42号
罪犯康金光,男,1993年4月16日出生,苗族,云南省蒙自市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(2017)云2503刑初12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康金光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7月3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于2018年11月14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云04刑更2486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。现刑期自2017年1月27日至2020年5月26日止。
罪犯康金光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康金光予以减余刑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44号
罪犯李国梁,男,1987年4月3日出生,汉族,广西博白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(2017)云2503刑初76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国梁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5月25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于2018年11月14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云04刑更2508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。现刑期自2016年12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止。
罪犯李国梁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国梁予以减余刑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41号
罪犯李金有,男,1976年9月25日出生,彝族,云南省个旧市人,小学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(2017)云2503刑初130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金有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7月7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年10月31日至2021年4月29日止。
罪犯李金有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9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该犯罚金未履行系首次减刑,累犯控制2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金有予以减去四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47号
罪犯沈飞,男,1997年6月24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巧家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(2015)玉红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沈飞犯抢劫罪、盗窃罪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同案犯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以(2015)玉中刑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5年10月13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日、2018年11月12日二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一年零五个月。现刑期自2014年12月9日至2020年7月8日止。
罪犯沈飞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5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沈飞予以减余刑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45号
罪犯王严,男,1982年12月1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,初中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(2016)云0821刑初53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王严犯合同诈骗罪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6年7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于2018年11月14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云04刑更2520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。现刑期自2016年2月5日至2023年2月4日止。
罪犯王严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7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3次,该犯系累犯、罚金未履行控制4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王严予以减去五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46号
罪犯张德福,男,1974年2月24日出生,哈尼族,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,初中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(2016)云0428刑初4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张德福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6年7月1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于2018年11月14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云04刑更2518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。现刑期自2016年2月11日至2020年10月10日止。
罪犯张德福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2次,截止2019年12月31日,剩余考核分512.08分,该犯系累犯、罚金未履行控制4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张德福予以减去五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17号
罪犯波岩勐,男,1951年4月2日出生,傣族,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,文盲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(2017)云0827刑初83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波岩勐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8月23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3月8日至2025年3月7日止。
罪犯波岩勐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该犯罚金未履行系首次减刑,累犯控制2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波岩勐予以减去四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16号
罪犯黎万生,男,1974年3月20日出生,汉族,四川省仪陇县人,小学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4日作出(2017)云2503刑初17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黎万生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8月24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3月3日至2021年9月2日止。
罪犯黎万生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该犯罚金未履行系首次减刑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黎万生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13号
罪犯李小文,男,1994年12月15日出生,瑶族,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(2017)云2532刑初3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小文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李小文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1日以(2017)云25刑终238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9月11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年10月23日至2026年10月22日止。
罪犯李小文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该犯系暴力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控制2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小文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19号
罪犯罗建亮,男,1974年7月8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马关县人,初中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(2017)云2532刑初53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罗建亮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8月21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3月9日至2022年3月8日止。
罪犯罗建亮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该犯系累犯首次减刑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罗建亮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15号
罪犯王继刚,男,1995年7月25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石屏县人,初中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(2017)云0428刑初71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王继刚犯绑架罪、诈骗罪、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9月6日交付云南省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年9月22日至2032年9月19日止。
罪犯王继刚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该犯罚金未履行系首次减刑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王继刚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18号
罪犯吴真辉,男,1993年10月8日出生,彝族,云南省元阳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(2017)云2528刑初31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吴真辉犯拐卖儿童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8月23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年10月18日至2021年10月17日止。
罪犯吴真辉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该犯罚金未履行系首次减刑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吴真辉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14号
罪犯杨明亮,男,1981年3月6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4日作出(2017)云25刑初2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杨明亮犯破坏交通设施罪,走私普通货物、物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9月11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年1月15日至2020年7月14日止。
罪犯杨明亮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该犯罚金未履行系首次减刑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杨明亮予以减去二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20号
罪犯杨学文,男,1981年9月17日出生,彝族,云南省元阳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(2017)云25刑初46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杨学文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附带民事赔偿35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8月2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年10月30日至2028年10月29日止。
罪犯杨学文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该犯民事赔偿未履行系首次减刑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杨学文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12号
罪犯周兴明,男,1984年3月24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建水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(2017)云2525刑初5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周兴明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9月13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1月17日至2021年7月16日止。
罪犯周兴明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该犯罚金未履行系首次减刑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周兴明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75号
罪犯波岩弄罕,男,1962年5月18日出生,傣族,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,文盲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8日作出(2018)云0827刑初39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波岩弄罕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7月3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1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止。
罪犯波岩弄罕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波岩弄罕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68号
罪犯陈飞,男,1977年4月7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,小学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8日作出(2017)云0827刑初95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陈飞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9月20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1月18日至2032年1月17日止。
罪犯陈飞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该犯没收个人财产未履行系首次减刑,毒品再犯控制2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陈飞予以减去四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71号
罪犯程波,男,1990年12月21日出生,汉族,四川省泸县人,中专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(2018)云2503刑初220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程波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9月12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年3月10日至2021年3月9日止。
罪犯程波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程波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74号
罪犯董印河,男,1974年7月13日出生,拉祜族,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7日作出(2018)云0827刑初27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董印河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董印河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7日以(2018)云08刑终106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7月3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7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止。
罪犯董印河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2次,截止2019年12月31日,剩余考核分337.17分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董印河予以减去九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77号
罪犯黄六文,男,1998年8月13日出生,彝族,云南省红河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(2017)云25刑初139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黄六文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同案犯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1日以(2018)云刑终175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5月7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3月15日至2021年3月14日止。
罪犯黄六文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7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2次,截止2019年12月31日,剩余考核分569.21分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黄六文予以减去九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67号
罪犯贾代华,男,1962年4月10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玉溪市人,中专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(2017)云08刑初第269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贾代华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无期徒刑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宣判后,同案犯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09日以(2017)云刑终522号刑事判决,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,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9月20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年8月6日至2031年8月5日止。
罪犯贾代华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贾代华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80号
罪犯李春,男,1972年2月13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,小学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(2017)云2503刑初216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春犯交通肇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附带民事赔偿177487.25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11月8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5月3日至2020年11月2日止。
罪犯李春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该犯附带民事赔偿未履行系首次减刑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春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81号
罪犯李小清,男,1981年2月4日出生,布依族,贵州省紫云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(2013)江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小清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3年3月5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、2016年8月15日、2018年5月7日三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二年零七个月,现刑期自2012年7月17日至2020年12月16日止。
罪犯李小清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小清予以减余刑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82号
罪犯李学四,男,1964年4月29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石屏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(2015)红中刑一初第81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学四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(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于2019年10月24日以(2019)云25执347号执行裁定执行终结)。宣判后,被告人李学四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1日以(2016)云刑终274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9月25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
罪犯李学四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学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,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88号
罪犯李云,男,1975年12月1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(2018)云0426刑初6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云犯开设赌场罪、赌博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30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11月12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年1月12日至2021年7月11日止。
罪犯李云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云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69号
罪犯刘金明,男,1976年8月16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安宁市人,小学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4日作出(2017)云0822刑初7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刘金明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9月13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3月23日至2021年7月22日止。
罪犯刘金明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该犯罚金未履行系首次减刑,累犯控制2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刘金明予以减去四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64号
罪犯梅福永,男,1989年1月6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文山市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(2017)云2532刑初20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梅福永犯强迫卖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梅福永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5日以(2017)云25刑终226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10月2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年6月12日至2027年6月11日止。
罪犯梅福永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梅福永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83号
罪犯盘玉昌,男,1984年10月20日出生,瑶族,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(2016)云25刑初144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盘玉昌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(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以(2019)云25执359号执行裁定执行终结)。宣判后,被告人盘玉昌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1日以(2017)云刑终298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6月15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
罪犯盘玉昌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8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盘玉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,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89号
罪犯彭冲,男,1984年8月19日出生,汉族,广西合浦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(2018)云2503刑初214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彭冲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10月23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年3月16日至2021年11月15日止。
罪犯彭冲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彭冲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72号
罪犯彭祥,男,1994年3月8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镇雄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(2018)云0627刑初13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彭祥犯聚众斗殴罪、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8月26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年1月8日至2022年7月7日止。
罪犯彭祥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彭祥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66号
罪犯王府友,男,1989年12月8日出生,壮族,云南省富宁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(2017)云08刑初116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王府友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9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2月5日至2032年2月4日止。
罪犯王府友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该犯没收个人财产未履行系首次减刑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王府友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87号
罪犯王富蒙,男,1999年10月3日出生,壮族,云南省蒙自市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(2018)云2503刑初309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王富蒙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9年1月7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12月9日至2020年12月8日止。
罪犯王富蒙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1次,截止2019年12月31日,剩余考核分338.61分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王富蒙予以减去四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84号
罪犯王文书,男,1968年2月23日出生,壮族,云南省文山市人,文盲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(2016)云25刑初113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王文书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宣判后,被告人王文书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6日以(2017)云刑终155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5月8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
罪犯王文书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7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5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王文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,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79号
罪犯王正东,男,1992年12月1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昆明市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(2017)云08刑初13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王正东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(未履行)。宣判后,同案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7日以(2017)云刑终626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11月21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年8月13日至2031年8月12日止。
罪犯王正东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该犯没收个人财产未履行系首次减刑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王正东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65号
罪犯吴德勇,男,1983年2月6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,专科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(2017)云0827刑初8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吴德勇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9月20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年11月6日至2031年11月5日止。
罪犯吴德勇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吴德勇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76号
罪犯夏云帅,男,1999年1月24日出生,傣族,云南省马关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6日作出(2018)云2624刑初31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夏云帅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6月12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11月27日至2020年11月26日止。
罪犯夏云帅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2次,截止2019年12月31日,剩余考核分510.69分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夏云帅予以减余刑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65号
罪犯周伟东,男,1976年11月1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,初中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(2018)云0822刑初20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周伟东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5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9月20日至2025年3月19日止。
罪犯周伟东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7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周伟东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30号
罪犯刘金龙,男,1992年4月15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,中专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27日作出(2018)云2503刑初11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刘金龙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刘金龙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8日以(2018)云25刑终224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10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年1月18日至2021年1月17日止。
罪犯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刘金龙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24号
罪犯卢卫,男,2000年7月4日出生,哈尼族,云南省元阳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(2018)云2503刑初310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卢卫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9年1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12月9日至2020年8月8日止。
罪犯卢卫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止获记表扬1次,截止2019年12月31日考核余分409.2分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卢卫予以减去三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27号
罪犯王诚,男,1986年11月19日出生,汉族,江西省都昌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(2018)云2503刑初285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王诚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12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年4月29日至2020年4月28日止。
罪犯王诚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止获记表扬1次,截止2019年12月31日考核余分481.14分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王诚予以减余刑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23号
罪犯吴学全,男,1971年12月17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镇雄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(2018)云0627刑初4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,以被告人吴学全犯猥亵儿童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842.84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8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年4月4日至2021年4月3日止。
罪犯吴学全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2次,截止2019年12月31日考核余分301.43分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吴学全予以减去九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25号
罪犯向德祥,男,1994年6月6日出生,汉族,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(2018)云0426刑初90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向德祥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9年1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年10月18日至2020年10月17日止。
罪犯向德祥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止获记表扬1次,截止2019年12月31日考核余分407.64分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向德祥予以减去五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28号
罪犯许石林,男,1996年2月16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(2018)云0827刑初105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许石林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11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年4月27日至2021年4月26日止。
罪犯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许石林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29号
罪犯周靖,男,1993年8月25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镇雄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4日作出(2011)呈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周靖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(已履行)。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4年4月25日作出(2011)呈刑初字第5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(2011)呈初字5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周靖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,对罪犯周靖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三年。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8年9月10日作出(2011)呈刑初字第50-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周靖扣除羁押折抵刑期146天,刑期于2018年8月13日起至2021年3月19日止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10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年8月13日至2021年3月19日止。
罪犯周靖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周靖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26号
罪犯周训林,男,1983年7月17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镇雄县人,文盲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(2018)云0627刑初626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周训林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12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年8月3日至2020年9月2日止。
罪犯周训林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止获记表扬1次,截止2019年12月31日考核余分454.21分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周训林予以减去四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70号
罪犯邓应杰,男,2000年4月5日出生,瑶族,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(2018)云2532刑初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邓应杰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4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8月9日至2025年8月8日止。
罪犯邓应杰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6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邓应杰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62号
罪犯杜德刚,男,1985年12月12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砚山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(2018)云2624刑初6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杜德刚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收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09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9月19日至2021年2月18日止。
罪犯杜德刚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杜德刚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68号
罪犯杜杰,男,1990年6月30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开远市人,初中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(2018)云2503刑初5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杜杰犯开设赌场罪、非法拘禁罪、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4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3月7日至2022年3月6日止。
罪犯杜杰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杜杰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66号
罪犯古明武,男,1981年10月12日出生,苗族,云南省麻栗坡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(2018)云2624刑初15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古明武犯拐卖妇女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4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9月19日至2022年9月18日止。
罪犯古明武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06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古明武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63号
罪犯李昆舰,男,1996年5月24日出生,壮族,云南省蒙自市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(2018)云2503刑初137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昆舰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(已履行);追缴人民币254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李昆舰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15日以(2018)云25刑终188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09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10月9日至2020年10月8日止。
罪犯李昆舰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昆舰予以减余刑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64号
罪犯杨永祥,男,1980年9月17日出生,苗族,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日作出(2018)云2532刑初31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杨永祥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(已履行);追缴人民币5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6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9月8日至2020年9月7日止。
罪犯杨永祥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8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2次,另查明,2019年4月25日因脱离互监组被处于警告处分,控制2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杨永祥予以减去四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61号
罪犯张孟华,男,1956年7月15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镇雄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05日作出(2018)云0627刑初500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张孟华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10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年5月15日至2022年5月14日止。
罪犯张孟华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张孟华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69号
罪犯赵开荣,男,1980年8月3日出生,哈尼族,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,文盲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孟连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(2017)云0827刑初155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赵开荣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赵开荣不服,提起上诉。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(2018)云08刑终36号刑事判决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4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7月4日至2026年3月3日止。
罪犯赵开荣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赵开荣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67号
罪犯赵小保,男,1988年6月15日出生,瑶族,云南省麻栗坡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日作出(2017)云2624刑初155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赵小保犯组织他犯偷越国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赵小保不服,提起上诉。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(2018)云26刑终41号刑事判决,维持对赵小保的定罪量刑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年4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2月24日至2024年2月23日止。
罪犯赵小保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赵小保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85号
罪犯万质凯,男,1988年2月11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(2017)云2503刑初76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万质凯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5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8年11月13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云04刑更2531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,于2018年11月23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6年12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止。
罪犯万质凯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万质凯予以减余刑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9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87号
罪犯张东,男,1986年12月19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,初中教育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(2014)玉中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张东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(未履行)。宣判后,同案犯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以(2014)云高刑终字第1072号刑事裁定,维持对张东定罪量刑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6年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8年5月8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云04刑更1150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,于2018年5月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3年11月25日至2026年4月24日止。
罪犯张东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4次,另查明,该犯未履行罚金40000元,控制两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张东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9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76号
罪犯曹簸苗,男,1983年11月23日出生,哈尼族,云南省元阳县人,高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(2017)云2503刑初23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曹簸苗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10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5月12日至2020年11月11日止。
罪犯曹簸苗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另查明,该犯系罚金未履行罪犯首次减刑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曹簸苗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77号
罪犯李得才,男,1998年5月17日出生,瑶族,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,文盲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(2016)云08刑初225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得才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10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年4月27日至2024年4月26日止。
罪犯李得才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另查明,该犯系罚金未履行罪犯首次减刑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得才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71号
罪犯李正成,男,1979年12月26日出生,瑶族,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(2017)云2532刑初83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正成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12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2月4日至2027年7月3日止。
罪犯李正成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另查明,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首次减刑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正成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78号
罪犯马立公,男,1994年10月20日出生,哈尼族,云南省元阳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(2017)云2503刑初第79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马立公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(未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马立公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0日以(2017)云25刑终257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10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年8月23日至2026年8月22日止。
罪犯马立功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另查明,该犯系暴力性犯罪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罪犯首次减刑,罚金未履行,控制两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马立公予以减去四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75号
罪犯王飞,男,1996年7月11日出生,苗族,云南省个旧市人,小学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(2017)云2503刑初1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,以被告人王飞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26511.65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11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3月16日至2021年3月15日止。
罪犯王飞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另查明,该犯系民事赔偿未履行罪犯首次减刑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王飞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79号
罪犯杨海涛,男,1961年4月15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蒙自市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(2017)云2525刑初63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杨海涛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10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9月29日至2022年9月13日止。
罪犯杨海涛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另查明,该犯系罚金未履行罪犯首次减刑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杨海涛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74号
罪犯杨伟,男,1975年12月20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宣威市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(2017)云08刑初95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杨伟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杨伟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6日以(2017)云刑终1033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11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年10月21日至2029年10月20日止。
罪犯杨伟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杨伟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80号
罪犯张明,男,1996年10月5日出生,哈尼族,云南省元阳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(2017)云2503刑初第79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张明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(未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张明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0日以(2017)云25刑终257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10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年11月30日至2028年11月29日止。
罪犯张明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另查明,该犯系首次减刑,暴力性犯罪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、罚金未履行,控制两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张明予以减去四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72号
罪犯张荣,男,1983年10月14日出生,汉族,北京市丰台区人,大学本科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(2017)云08刑初13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张荣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1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年2月20日至2032年2月19日止。
罪犯张荣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另查明,该犯系没收个人财产未履行罪犯首次减刑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张荣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73号
罪犯张顺发,男,1984年9月12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昆明市人,高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(2017)云08刑初13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张顺发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该犯同案犯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7日以(2017)云刑终626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年1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年8月13日至2028年8月12日止。
罪犯张顺发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0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张顺发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93号
罪犯阿干,男,1969年1月1日出生,彝族,四川省布拖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(2011)玉中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阿干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1年10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4年1月16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4)玉中刑执字第第18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;于2015年5月28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5)玉中刑执字第1338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;于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6)云04刑更2031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;于2018年5月8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云04刑更1142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,于2018年05月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1年3月19日至2022年11月18日止。
罪犯阿干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另查明,该犯未履行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,控制两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阿干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94号
罪犯陈继平,男,1985年2月28日出生,汉族,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(2010)玉中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陈继平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0年12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2年12月28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2)玉中刑执字第2890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;于2014年1月20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4)玉中刑执字第571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;于2015年5月28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5)玉中刑执字第1358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;于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6)云04刑更2032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;于2018年5月8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云04刑更1143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,于2018年5月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0年5月30日至2020年8月29日止。
该犯罪犯陈继平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0年12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另查明,该犯没收个人财产未全部履行,控制2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陈继平予以减去四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95号
罪犯陈英,男,1990年10月25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,初中教育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(2012)江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英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3年3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5年5月15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5)玉中刑执字第1097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;于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6)云04刑更1581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;于2018年5月16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云04刑更1030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,于2018年5月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2年6月9日至2021年2月8日止。
罪犯陈英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9月止获记表扬4次,获记专项表扬1次。另查明,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80000元未履行,控制2个月。截止2019年12月31日考核余分416.03分,放宽一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陈英予以减去九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91号
罪犯李建南,男,1991年2月13日出生,傣族,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,初中教育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09月20日作出(2011)元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建南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。宣判后,被告人李建南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以(2011)玉中刑终字第150号刑事裁定,驳回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1年11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4年1月16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4)玉中刑执字第第16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;于2015年5月28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5)玉中刑执字第895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;于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6)云04刑更2026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;于2018年5月8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云04刑更1145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,于2018年5月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1年3月3日至2022年9月2日止。
罪犯李建南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2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4次,获记专项表扬1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建南予以减去九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97号
罪犯李如敏,男,1988年12月10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宣威市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(2013)玉红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如敏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3年2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5年5月20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5)玉中刑执字第1405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;于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6)云04刑更2027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;于2018年5月8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云04刑更1163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,于2018年5月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2年3月30日至2020年8月29日止。
罪犯李如敏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4次,另查明,该犯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10000元,控制两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如敏予以减去四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92号
罪犯刘德成,男,1990年10月5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会泽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(2011)元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刘德成犯走私、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1年11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4年1月16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4)玉中刑执字第第12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;于2015年5月28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5)玉中刑执字第902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;于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6)云04刑更2035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;于2018年5月8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云04刑更1141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,于2018年5月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1年6月11日至2022年10月10日止。
罪犯刘德成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止获记表扬3次,另查明,该犯未全部履行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,控制两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刘德成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96号
罪犯马选文,男,1991年3月21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宣威市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(2013)玉红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马选文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3年2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5年5月28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5)玉中刑执字第1412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;于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6)云04刑更2029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;于2018年5月8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云04刑更1166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,于2018年5月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2年3月30日至2020年6月29日止。
罪犯马选文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马选文予以减余刑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98号
罪犯宋迪,男,1993年3月6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(2012)江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宋迪犯抢劫罪,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1500元(未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宋迪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以(2012)玉中刑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,驳回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2年8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5年5月20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5)玉中刑执字第1377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;于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6)云04刑更1999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;于2018年5月8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云04刑更1161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,于2018年5月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1年9月19日至2022年4月18日止。
罪犯宋迪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2月至2019年7月止获记表扬3次,另查明,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11500元,控制2个月。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犯,控制2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宋迪予以减去四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89号
罪犯郭孟,男,1992年7月21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澄江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(2015)澄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郭孟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5年9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7年8月2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7)云04刑更145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;于2018年11月12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云04刑更2534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,于2018年11月23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4年9月26日至2021年11月25日止。
罪犯郭孟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郭孟予以减去九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9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81号
罪犯何书山,男,1974年11月9日出生,汉族,江苏省新沂市人,小学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(2014)元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何书山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4年4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8年5月8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云04刑更982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,于2018年5月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3年8月22日至2028年4月21日止。
罪犯何书山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止获记表扬3次,另查明,该犯系累犯,控制两个月。没收个人财产未履行,控制两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何书山予以减去四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9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83号
罪犯解勇辉,男,1995年2月10日出生,傣族,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(2016)云0428刑初60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解勇辉犯抢劫、抢夺、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6年9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8年11月13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云04刑更2490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,于2018年11月23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6年4月6日至2022年11月5日止。
罪犯解勇辉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解勇辉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9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84号
罪犯李自明,男,1979年1月20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武定县人,小学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(2016)云0822刑初21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自明犯盗窃罪,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6年8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8年11月13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云04刑更2504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,于2018年11月23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5年10月15日至2024年3月14日止。
罪犯李自明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3次,获记一次专项表扬。另查明,该犯系累犯,控制2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自明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9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86号
罪犯缪应满,男,1974年6月8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宣威市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(2016)云0827刑初12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缪应满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6年1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8年11月13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云04刑更2533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,于2018年11月23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6年11月18日至2022年12月25日止。
罪犯缪应满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缪应满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9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88号
罪犯聂弘,男,1988年10月24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(2015)华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聂弘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6年1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8年5月8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云04刑更1136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,于2018年5月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5年3月27日至2026年6月26日止。
罪犯聂弘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8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聂弘予以减去九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9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90号
罪犯佘智超,男,1989年4月28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澄江县人,小学文化,2006年4月7日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(2015)澄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佘智超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九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5年9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7年8月2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7)云04刑更153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;于2018年11月12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云04刑更2526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,于2018年11月23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4年11月5日至2022年6月4日止。
罪犯佘智超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佘智超予以减去九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9日
云南省元江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20)元狱减字第111号
罪犯罗南军,男,1989年9月4日出生,彝族,云南省勐海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(2014)玉中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罗南军犯贩卖、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元(未履行)。宣判后,同案犯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以(2014)云高刑终字第1072号刑事判决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6年1月20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。现刑期自2013年11月25日至2028年3月24日止。
罪犯罗南军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3次、专项表扬1次,该犯没收个人财产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罗南军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元江监狱
2020年04月0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