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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罚执行公示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34

   罪犯钱正伟,男,199983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文山市人,小学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  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于2018828日作出(2018)云2625刑初7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钱正伟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七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918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918日至2022417日止。

  罪犯钱正伟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  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1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钱正伟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45

   罪犯苏伟,男,19661011日出生,彝族,云南省石屏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于20181010日作出(2018)云2525刑初79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苏伟犯滥伐林木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苏伟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1227日以(2018)云25刑终314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9110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720日至2020719日止。

   罪犯苏伟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 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93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1次,剩余有效考核分413.25分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苏伟予以减余刑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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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41

   罪犯王元仓,男,1988820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元江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 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623日作出(2010)元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王元仓犯强奸罪、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。宣判后,被告人王元仓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112日以(2010)玉中刑终字第159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01112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1228日、2014116日、2015528日、2016815日、2018516日五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四年零2个月。现刑期自2009619日至2021418日止。

   罪犯王元仓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 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2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该犯系暴力型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控制2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王元仓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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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52

罪犯岩可,男,19911013日出生,佤族,云南省孟连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524日作出(2017)云0827刑初4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岩可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712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11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。现刑期自20161030日至2020829日止。

   罪犯岩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10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2次,剩余有效考核分430.33分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岩可予以减余刑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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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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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60

   罪犯岩三伦,男,1979819日出生,傣族,云南省勐海县人,文盲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 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117日作出(2011)玉中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岩三伦犯贩卖、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5000元(未全部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1123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116日、2015528日、2016815日、2018516日四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三年零五个月。现刑期自2011424日至20221123日止。

罪犯岩三伦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2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、专项表扬1次,该犯没收财产未全部履行控制2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岩三伦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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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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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38

   罪犯杨皓轩,男,199724日出生,彝族,云南省红河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 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1225日作出(2017)云25刑初139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杨皓轩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杨皓轩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321日以(2018)云刑终175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57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121日至2024120日止。

   罪犯杨皓轩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 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7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杨皓轩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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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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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36

   罪犯杨建华,男,19711126日出生,哈尼族,云南省宁洱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 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823日作出(2018)云0821刑初9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杨建华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910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220日至2021219日止。

   罪犯杨建华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 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1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杨建华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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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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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42

       罪犯尹水生,男,1999623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蒙自市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     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81227日作出(2018)云2503刑初31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尹水生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9124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420日至20201019日止。

       罪犯尹水生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     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93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1次,剩余有效考核分353.44分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尹水生予以减去五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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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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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48

   罪犯朱葛,男,1998810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镇雄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 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181218日作出(2018)云0627刑初725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朱葛犯聚众斗殴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917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918日至2020517日止。

   罪犯朱葛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 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903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1次,剩余有效考核分382.65分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朱葛予以减余刑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56

罪犯朱仁号,男,199543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宣威市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 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321日作出(2014)玉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朱仁号犯走私、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4418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84日、2018516日二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一年零四个月。现刑期自2013812日至2023411日止。

罪犯朱仁号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朱仁号予以减去九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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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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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53

罪犯邹忠文,男,1981121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通海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法院于2014516日作出(2013)玉中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邹忠文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(未履行)。宣判后,同案犯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1210日以(2014)云高刑终字第970号刑事裁定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6120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58日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八个月。现刑期自2013315日至2027714日止。

   罪犯邹忠文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 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4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该犯没收财产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邹忠文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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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47

   罪犯左久桢,男,1984216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西盟县人,高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 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124日作出(2018)云0827刑初13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左久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9110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619日至2020618日止。

   罪犯左久桢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 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93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1次,剩余有效考核分370.28分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左久桢予以减余刑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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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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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54

   罪犯白福才,男,1978219日出生,哈尼族,云南省元江县人,大专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812日作出(2014)元环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白福才犯合同诈骗罪、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(未全部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494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510日、2017811日、20181112日三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两年。现刑期自2014820日至2020711日止。

罪犯白福才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8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3次,该犯罚金未全部履行控制2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白福才予以减去二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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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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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35

   罪犯曹克然,男,1981118日出生,哈尼族,云南省元阳县人,文盲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612日作出(2018)云2528刑初46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曹克然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曹克然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88日以(2018)云25刑终216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917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129日至2021128日止。

罪犯曹克然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 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1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曹克然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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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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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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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57

罪犯陈发友,男,1949524日出生,彝族,云南省新平县人,文盲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17日作出(2012)玉中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陈发友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335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514日、2016815日、2018516日三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两年零七个月。现刑期自201285日至202514日止。

罪犯陈发友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4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陈发友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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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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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58

罪犯陈有强,男,199333日出生,彝族,云南省通海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于2012824日作出(2012)通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陈有强犯盗窃罪、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九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2912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515日、2016815日、201858日三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两年。现刑期自2012321日至20231220日止。

罪犯陈有强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1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5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陈有强予以减去九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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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44

   罪犯邓佳,男,19931117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镇雄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 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181228日作出(2018)云0627刑初77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邓佳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9115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713日至2020512日止。

   罪犯邓佳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 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93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1次,剩余有效考核分427.05分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邓佳予以减余刑。特提请裁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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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39

罪犯郭友,男,1987311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马关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 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于2018322日作出(2018)云2625刑初6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郭友犯非法持有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418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519日至2024518日止。

   罪犯郭友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6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郭友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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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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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40

   罪犯胡云春,男,1991214日出生,汉族,重庆市合川区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  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621日作出(2017)云25刑初1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胡云春犯走私普通货物、物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(未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胡云春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1030日以(2017)云刑终939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1116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36日至202335日止。

   罪犯胡云春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 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该犯系罚金未履行首次减刑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胡云春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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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43

   罪犯黄训雄,男,1983121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镇雄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 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181227日作出(2018)云0627刑初756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黄训雄犯寻衅滋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9121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93日至2020122日止。

   罪犯黄训雄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 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93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1次,剩余有效考核分332.96分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黄训雄予以减去五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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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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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37

罪犯李坤昆,男,1987102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孟连县人,高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 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1226日作出(2017)云0827刑初150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坤昆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九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李坤昆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327日以(2018)云08刑终47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515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622日至2026621日止。

   罪犯李坤昆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 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7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坤昆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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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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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55

   罪犯李宗财,男,1972814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绥江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117日作出(2014)新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宗财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。宣判后,被告人李宗财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321日以(2014)玉中刑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4418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84日、2018516日二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一年零七个月。现刑期自201394日至202323日止。

罪犯李宗财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4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、专项表扬1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宗财予以减去九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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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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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46

   罪犯刘成周,男,1971113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石屏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 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于2018115日作出(2018)云2525刑初10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刘成周犯滥伐林木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刘成周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1227日以(2018)云25刑终346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9110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77日至202116日止。

罪犯刘成周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   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93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1次,剩余有效考核分368.8分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刘成周予以减去五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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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59

罪犯刘金华,男,1990922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镇沅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 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127日作出(2011)新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刘金华犯盗窃罪、抢夺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11220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116日、2015528日、2016815日、2018516日四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3年零2个月。现刑期自201171日至2026430日止。

   罪犯刘金华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 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2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、专项表扬1次,该犯罚金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刘金华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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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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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49

   罪犯陆志荣,男,1978812日出生,汉族,湖南省耒阳市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 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115日作出(2018)云25刑初6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陆志荣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、物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1217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1120日至20201119日止。

   罪犯陆志荣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 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93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1次,剩余有效考核分426.43分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陆志荣予以减去四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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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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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50

   罪犯侬志承,男,199069日出生,壮族,云南省河口县人,高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 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8627日作出(2018)云2503刑初11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侬志承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侬志承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918日以(2018)云25刑终224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1010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1029日至20201028日止。

   罪犯侬志承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 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12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侬志承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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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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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51

   罪犯普进超,男,1996215日出生,彝族,云南省屏边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 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621日作出(2017)云2523刑初24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普进超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724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11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。现刑期自201723日至2020112日止。

   罪犯普进超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 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10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2次,剩余有效考核分531.84分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普进超予以减余刑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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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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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1

罪犯王金荣,男,1971320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,小学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3129日作出(2013)华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王金荣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90000元(未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王金荣及同案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法院于2014321日以(2014)玉中刑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44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84日、201858日二次刑事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。现刑期自201357日至202776日止。

   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另查明,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的罪犯控制二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王金荣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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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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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4

罪犯王名进,男,19891011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文山市人,专科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512日作出(2017)云2532刑初20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王名进犯强迫卖淫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检察院提出抗诉,被告人提出上诉,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17915日以(2017)云25刑终226号刑事裁定,驳回抗诉、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1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81日至2023731日止。

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10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王名进予以减去九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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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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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

   罪犯王彦飞,男,1988920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马关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 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于201883日作出(2018)云2625刑初76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王彦飞犯放火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9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213日至2021212日止。

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9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王彦飞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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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2

   罪犯肖慈润,男,198858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永善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法院于2010621日作出(2010)玉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肖慈润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肖慈润不服,提出上诉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91日以(2010)云高刑终字第1189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01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1026日、2014120日、2015528日、2016815日、201858日五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。现刑期自201023日至2020112日止。

   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 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肖慈润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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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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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30

   罪犯岩明,男,199671日出生,佤族,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77日作出(2016)云0827刑初51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岩明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68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1116日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。现刑期自20151219日至2023518日止。

   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 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8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3次,另查明,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的罪犯控制二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岩明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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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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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9

罪犯杨金文,男,199721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蒙自市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81214日作出(2018)云2503刑初309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杨金文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9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129日至202068日止。

   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9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1次。余分379.55分放宽一个月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杨金文予以减余刑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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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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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0

罪犯杨胜猛,男,1996119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文山市人,初中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于20171015日作出(2017)云2625刑初113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杨胜猛犯盗窃罪、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1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421日至2022420日止。

   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12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另查明,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的罪犯控制二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杨胜猛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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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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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33

   罪犯杨天黄,男,197243日出生,彝族,云南省元阳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731日作出(2017)云2528刑初31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杨天黄犯拐卖儿童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82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1018日至2022117日止。

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8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另查明,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的罪犯控制二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杨天黄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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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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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7

   罪犯易健成,男,1990118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蒙自市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8831日作出(2018)云2503刑初254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易健成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9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617日至2021616日止。

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 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9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易健成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4

罪犯余太鹏,男,199831日出生,蒙古族,云南省马关县人,初中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于2018724日作出(2018)云2625刑初85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余太鹏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8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1121日至20201120日止。

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8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余太鹏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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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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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9

   罪犯张华,曾用名张小弟,男,1999310日出生,哈尼族,云南省元阳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17220日作出(2017)云25刑初4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张华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。宣判后,被告人张华及同案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828日以(2017)云刑终525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10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514日至2029513日止。

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 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10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张华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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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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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4

   罪犯张觉雄,男,199797日出生,汉族,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,大专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815日作出(2018)云0428刑初104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张觉雄犯非法运输枪支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8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116日至2021115日止。

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8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张觉雄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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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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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2

罪犯张顺光,男,1972625日出生,苗族,云南省麻栗坡县人,小学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于201835日作出(2018)云2624刑初3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张顺光犯拐卖妇女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4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425日至2025424日止。

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 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4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张顺光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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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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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3

罪犯朱义平,男,19741227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绥江县人,文盲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于2007111日作出(2007)思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朱义平犯抢劫罪、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0元(未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朱义平和同案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法院于2008118日以(2008)普中刑一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,维持原判对被告人朱义平的定罪量刑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082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68日、2011815日、20121026日、2014120日、2015528日、2016815日、201858日七次刑事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。现刑期自2007425日至2020624日止。

   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另查明,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的罪犯控制二个月,累犯控制二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朱义平予以减去一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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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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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8

罪犯艾显帅,男,199212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镇雄县人,中专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18118日作出(2018)云0627刑初510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艾显帅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12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423日至2020922日止。

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12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1次。余分403分放宽一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艾显帅予以减去四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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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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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5

   罪犯巴继荣,男,196624日出生,彝族,云南省石屏县人,小学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151225日作出(2015)红中刑一初第81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巴继荣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(已终结执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巴继荣及同案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1231日以(2017)云刑终274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9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918日起。

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9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巴继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,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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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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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7

罪犯陈海应,男,19681020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蒙自市人,高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于2017930日作出(2017)云2525刑初63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陈海应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10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32日至202191日止。

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10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另查明,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的罪犯控制二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陈海应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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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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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6

罪犯陈卫国,男,1985628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麻栗坡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于201875日作出(2018)云2624刑初51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陈卫国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9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119日至2021718日止。

   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9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陈卫国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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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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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

罪犯代新明,男,198385日出生,汉族,山西省盂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519日作出(2010)峨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代新明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(未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代新明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法院于2010714日以(2010)玉中刑终字第128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08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1026日、2014120日、2015528日、2016815日、201858日五次刑事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。现刑期自2010321日至2021120日止。

   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另查明,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的罪犯控制二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代新明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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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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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3

罪犯付伟,男,19931025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永胜县人,大学本科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8628日作出(2018)云2503刑初199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付伟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7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38日至202137日止。

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7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余分314.02分放宽一个月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付伟予以减去九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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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8

   罪犯广新华,男,1981529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220日作出(2013)元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广新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67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33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514日、2016815日、201857日三次刑事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。现刑期自2012929日至20211228日止。

   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3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广新华予以减去九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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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7

罪犯李超,男,199072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弥勒市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7621日作出(2017)云2503刑初130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超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8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223日至2021222日止。

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 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8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另查明,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的罪犯控制二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超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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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6

   罪犯李开果,男,198361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,小学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7714日作出(2017)云2503刑初15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开果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8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29日至202088日止。

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8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另查明,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的罪犯控制二个月,累犯控制二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开果予以减去三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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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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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32

罪犯李四,男,196748日出生,哈尼族,云南省红河县人,文盲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62日作出(2017)云0428刑初4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四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6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1116日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。现刑期自2016926日至2020525日止。

   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9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四予以减余刑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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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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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5

   罪犯李颂,男,1989813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,高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814日作出(2018)云0428刑初6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颂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8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126日至202145日止。

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8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颂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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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31

   罪犯倪天金,男,199135日出生,汉族,四川省乐至县人,中专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 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753日作出(2017)云2503刑初76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倪天金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5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1116日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。现刑期自2016121日至2020930日止。

   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8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倪天金予以减余刑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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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1

罪犯盘文章,男,1997427日出生,瑶族,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,中专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319日作出(2018)云2532刑初1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盘文章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4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929日至2022928日止。

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4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盘文章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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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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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8

   罪犯庞春文,男,1992115日出生,瑶族,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,文盲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法院于2017223日作出(2017)云08刑初225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庞春文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10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427日至2031426日止。

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10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另查明,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的罪犯控制二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庞春文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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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6

罪犯沈正国,男,1998811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马关县人,初中文化,因盗窃罪于2016113日被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1000元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 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97日作出(2017)云0821刑初51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沈正国犯盗窃罪、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1000元(已履行1000元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10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127日至2031126日止。

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10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另查明,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控制二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沈正国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0

罪犯施国钢,男,196973日出生,汉族,四川省大竹县人,小学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3129日作出(2013)华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施国钢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90000元(未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施国钢及同案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法院于2014321日以(2014)玉中刑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44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84日、201858日二次刑事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。现刑期自2013510日至202789日止。

   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另查明,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的罪犯控制二个月,累犯控制二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施国钢予以减去五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9

   罪犯陶金科,男,1982414日出生,苗族,云南省蒙自市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3226日作出(2013)华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陶金科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五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33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515日、2016815日、201858日三次刑事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。现刑期自2012920日至2023919日止。

   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1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陶金科予以减去九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5

罪犯田云刚,男,1982124日出生,苗族,云南省蒙自市人,初中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797日作出(2017)云2503刑初230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田云刚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10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311日至2028310日止。

 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10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另查明,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的罪犯控制二个月,累犯控制二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田云刚予以减去四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01

罪犯张里,男,19991010日出生,哈尼族,云南省元阳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8517日作出(2018)云2503刑初134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张里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,罚金3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6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1222日至2021321日止。
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6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2次,剩余考核分513.16分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张里予以减去九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07

罪犯周龙,男,1989529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石屏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222日作出(2016)云25刑初169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周龙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没收个人全部财产(已终结执行(2019)云25426号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4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
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4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5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周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,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93

罪犯胡滔,男,1992811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镇雄县人,高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18814日作出(2018)云0627刑初311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胡滔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9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313日至2021312日止。
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9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胡滔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96

罪犯李润,男,19911023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镇雄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18730日作出(2018)云0627刑初45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润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8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311日至2022310日止。
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8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润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95

罪犯鲁保雄,男,1990916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镇雄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18720日作出(2018)云0627刑初13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鲁保雄犯聚众斗殴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8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16日至202175日止。
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8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鲁保雄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94

罪犯马前国,男,1998629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824日作出(2018)云0822刑初159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马前国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9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42日至202141日止。
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9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马前国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97

罪犯邱仔金,男,19981021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马关县人,中专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于2018724日作出(2018)云2625刑初85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邱仔金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罚金4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8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1121日至20201120日止。
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8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邱仔金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99

罪犯石天玉,男,1998317日出生,彝族,云南省石屏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于2018627日作出(2018)云2525刑初31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石天玉犯故意伤害罪、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罚金6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8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1220日至2021619日止。
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8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2,剩余考核分319.11分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石天玉予以减去九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92

罪犯谢祥,男,19921210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镇雄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1887日作出(2018)云0627刑初284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谢祥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罚金3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9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223日至2021822日止。
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9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谢祥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98

罪犯杨俊,男,1992226日出生,苗族,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601日作出(2018)云2532刑初30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杨俊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罚金300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同案犯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718日以(2018)云25刑终182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8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98日至202097日止。
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8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杨俊予以减余刑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91

罪犯姚红山,男,1955108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831日作出(2018)云0821刑初70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姚红山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9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222日至2021821日止。
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9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姚红山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00

罪犯张孝友,男,19851115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西畴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于2018529日作出(2018)云2624刑初45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张孝友犯放火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8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1225日至20201224日止。
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8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张孝友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26

罪犯柏立学,男,1991910日出生,彝族,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,中专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106日作出(2013)玉中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柏立学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附带民事赔偿33583.47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0321日以(2014)云高刑终字第249号刑事裁定,驳回抗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45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6815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6)04刑更1788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;于2018516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04刑更1117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,于20185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3513日至2026912日止。
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2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系故意杀人罪判处10年以上,控制2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柏立学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30

罪犯赤黑次规,男,1981910日出生,彝族,四川省布拖县人,文盲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128日作出(2013)玉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赤黑次规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.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33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5515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5)玉中刑执字第1098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;于2016815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6)04刑更1715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;于2018516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04刑更1123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,于20185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2830日至2025829日止。
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系财产刑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赤黑次规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33

罪犯高鸿,男,1991124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623日作出(2010)元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高鸿犯寻衅滋事罪、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。宣判后,被告人高鸿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112日以(2010)玉中刑终字第159号刑事裁定,驳回抗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011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21228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3)玉中刑执字第02852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;于2014116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4)玉中刑执字第493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;于2015528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5)玉中刑执字第1011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;于2016815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6)04刑更1667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;于2018516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04刑更1139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,于20185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09619日至2021118日止。
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系强奸罪被判处10年以上,控制2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高鸿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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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24

罪犯李朝入,男,1950411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,文盲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415日作出(2014)玉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朝入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附带民事赔偿9678.43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45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689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6)04刑更1762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;于2018516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04刑更1106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,于20185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31013日至2027912日止。
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3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朝入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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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44

罪犯林绍青,男,1988118日出生,哈尼族,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916日作出(2010)峨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林绍青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.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01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689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6)04刑更1754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;于2018516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04刑更1116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,于20185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0316日至2024915日止。
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12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财产刑未履行、因抢劫罪判处10年以上、累犯,共控制4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林绍青予以减去五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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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32

罪犯林祖品,男,19671228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威信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414日作出(2011)峨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林祖品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.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15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4118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4)玉中刑执字第398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;于2015528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5)玉中刑执字第1117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;于201689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6)04刑更1713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;于2018516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04刑更1112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,于20185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01224日至2023323日止。
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4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林祖品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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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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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25

罪犯王灏,男,199271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镇雄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于2014115日作出(2013)玉红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王灏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。宣判后,被告人王灏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57日以(2014)玉中刑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,驳回抗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45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689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6)04刑更1784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;于2018516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04刑更1110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,于20185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3517日至20221116日止。
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王灏予以减去九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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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45

罪犯伍廷良,男,1978320日出生,布依族,贵州省镇宁县人,文盲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于20071116日作出(2007)通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伍廷良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.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0712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0225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0)玉中刑执字第415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;于201184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1)玉中刑执字第1645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;于20121025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2)玉中刑执字第2241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;于2014117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4)玉中刑执字第0268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;于2015528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5)玉中刑执字第1069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;于2016815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6)04刑更1738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;于2018516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04刑更1128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,于20185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07128日至2020827日止。
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3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3次,专项表扬1次,剩余考核分583.15分。财产刑未履行、因抢劫罪判处10年以上,两罪以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,共控制4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伍廷良予以减去四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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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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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31

罪犯谢彦红,男,198198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,文盲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1207日作出(2011)新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谢彦红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4万元;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是十一个月,罚金2万元。总和刑期二十三年一个月,罚金6万元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,罚金6万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112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4117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4)玉中刑执字第248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;于2015528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5)玉中刑执字第1041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;于2016815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6)04刑更1749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;于2018516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04刑更1115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,于20185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172日至202911日止。
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3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系累犯、财产刑未履行、两罪以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,共控制4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谢彦红予以减去四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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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29

罪犯熊绍飞,男,198215日出生,苗族,云南省蒙自市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3226日作出(2013)华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熊绍飞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.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33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5515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5)玉中刑执字第1093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;于2016815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6)04刑更1731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;于2018516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04刑更1121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,于20185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2918日至2023717日止。
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3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熊绍飞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27

罪犯张思弘,男,19821124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,高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法院于20121224日作出(2012)江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张思弘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,罚金2万元(未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张思弘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221日以(2013)玉中刑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,驳回抗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33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5515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5)玉中刑执字第1089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;于2016815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6)04刑更1732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;于2018516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04刑更1134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,于20185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2829日至2022128日止。
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专项表扬1次。系累犯、财产刑未履行,共控制4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张思弘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28

罪犯朱良,男,197473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,文盲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3129日作出(2013)华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朱良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没收财产9万元(已执行5500元)。宣判后,被告人朱良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321日以(2014)玉中刑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44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689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6)04刑更1774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;于2018516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04刑更1127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,于201805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3129日至20271011日止。
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3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3次,专项表扬1次。系累犯控制2个月,财产刑未全部履行控制2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朱良予以减去五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20

罪犯查正富,男,1990328日出生,拉祜族,云南省云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721日作出(2015)孟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查正富犯运输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罚金5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68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81116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04刑更2411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,于20181123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5523日至20211022日止。
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10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2次,剩余考核分467.38分。系财产刑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查正富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10

罪犯曾涛,男,1986211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景洪市人,中专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516日作出(2013)玉中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曾涛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没收财产5万元(未履行)。宣判后,同案犯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1210日以(2014)云高刑终字第970号刑事裁定,维持对曾涛的原审判决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61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858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04刑更1098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,于20185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3315日至2027914日止。
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系财产刑未履行,控制2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曾涛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11

罪犯崔驰,男,1969715日出生,汉族,陕西省岐山县人,高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731日作出(2015)玉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崔驰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附带民事赔偿19028.8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,被告崔驰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122日以(2015)云高刑终字第1400号刑事裁定,撤销(2015)玉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,即对被告人崔驰的量刑;改判上诉人崔驰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6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858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04刑更1019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,于20185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5114日至2029513日止。
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3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崔驰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14

罪犯李华箭,男,1980513日出生,苗族,云南省巧家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于2014527日作出(2014)玉红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华箭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没收财产3万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46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689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6)04刑更1768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;于2018516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04刑更1089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,于20185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31224日至20271023日止。
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12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系财产刑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华箭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09

罪犯马宣,男,19981025日出生,彝族,云南省石屏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于20161221日作出(2016)云2525刑初103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马宣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,罚金12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1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81116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04刑更2382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,于20181123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6510日至202139日止。
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10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2019217日因无故殴打他人,扰乱监管秩序被处警告处罚一次,控制2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马宣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15

罪犯梅成雨,男,199026日出生,汉族,贵州省德江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411日作出(2014)玉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梅成雨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没收财产2万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45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689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6)04刑更1766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;于2018516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04刑更1109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,于20185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3114日至2027103日止。
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1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系财产刑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梅成雨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13

罪犯普阿沙,男,19881026日出生,哈尼族,云南省红河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29日作出(2015)元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普阿沙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一个月,罚金5.3万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52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858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04刑更1095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,于20185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4722日至2024311日止。
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12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系财产刑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普阿沙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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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08

罪犯苏七四,男,1986629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石屏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321日作出(2015)红中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苏七四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(已终结执行:(2019)云25348号)。宣判后,被告人苏七四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1226日以(2016)云刑终605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2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
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2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5次,专项表扬1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苏七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,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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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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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12

罪犯汤庆峰,男,1996103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澄江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828日作出(2015)澄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汤庆峰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,罚金5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59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781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7)04刑更164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;于20181115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04刑更2385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,于20181123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4924日至2022623日止。
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8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3次,专项表扬1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汤庆峰予以减去九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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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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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02

罪犯李生,男,199935日出生,哈尼族,云南省元阳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8517日作出(2018)云2503刑初134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生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,罚金3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6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1222日至2021321日止。
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主动向监狱警察交代冒用他人姓名(张够卜),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6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2次,剩余考核分473.53分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生予以减去九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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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00

罪犯李寿明,男,1997915日出生,彝族,云南省石屏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于2018126日作出(2018)云2525刑初113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寿明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91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825日至2020824日止。
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9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1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寿明予以减去四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06

罪犯盘正明,男,199886日出生,瑶族,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622日作出(2017)云2532刑初3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盘正明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罚金700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盘正明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831日以(2017)云25刑终238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9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1119日至20261118日止。
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9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因抢劫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,系首次减刑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盘正明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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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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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04

罪犯庞春荣,男,1996912日出生,苗族,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,文盲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223日作出(2017)云08刑初225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庞春荣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没收财产2万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10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427日至2026426日止。
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10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财产刑未履行,首次减刑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庞春荣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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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99

罪犯万兴,男,197692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建水县人,小学文化,因盗窃罪200644日被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判处缓刑2年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于2017815日作出(2017)云2525刑初5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万兴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,罚金3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09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926日至2022325日止。
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9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财产刑未履行,系八类犯首减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万兴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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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05

罪犯王海轮,男,1988520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文山市人,初级中学教育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512日作出(2017)云2532刑初20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王海轮犯强迫卖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罚金800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检察院提出抗诉,被告人提出上诉,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915日以(2017)云25刑终226号刑事裁定,驳回抗诉、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10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730日至2029729日止。
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10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王海轮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03

罪犯夏珍洪,男,19771028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镇雄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17112日作出(2017)运0627刑初5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,以夏珍洪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附带民事赔偿5000元(已履行)。被告人夏珍洪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1229日作出(2017)云06刑终4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3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422日至2022421日止。
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3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夏珍洪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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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18

罪犯白建才,男,198746日出生,哈尼族,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,小学文化,20111017日因盗窃罪,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,2013614日刑满释放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819日以(2016)云0822刑初2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白建才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3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69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81116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04刑更2406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。现刑期自2014113日至202072日止。
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9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2次,剩余考核分458.89分。系累犯控制2个月,财产刑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白建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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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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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17

罪犯何伟,男,1994530日出生,彝族,云南省华宁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314日作出(2014)华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何伟犯聚众斗殴罪、故意伤害罪、寻衅滋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。宣判后,同案犯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521日以(2014)玉中刑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46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689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6)04刑更1763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;于2018516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04刑更1118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,于20185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3312日至20221011日止。
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4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3次,专项表扬1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何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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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19

罪犯黄国成,男,1990913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鲁甸县人,文盲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1124日作出(2016)云0428刑初124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黄国成犯放火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612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81116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04刑更2407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,于20181123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6728日至20211127日止。
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8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2次,剩余考核分535.82分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黄国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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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21

罪犯李俊平,男,1994617日出生,彝族,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753日作出(2017)云2503刑初76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俊平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,罚金6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5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81116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04刑更2393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,于20181123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6121日至2020930日止。
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8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2次,剩余考核分590.22分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俊平予以减去剩余刑期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23

罪犯杨兴堂,男,1975916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会泽县人,小学文化,200135日因出售假币罪被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其他6年;200812月因使用假币罪被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,200925日刑满释放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127日作出(2015)玉中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杨兴堂犯伪造货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没收财产5万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6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859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04刑更1099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,于20185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5310日至2026109日止。
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系财产刑未履行控制2个月,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控制2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杨兴堂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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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16

罪犯袁艳春,男,1977414日出生,哈尼族,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,初中文化,200143日因强奸罪被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,20081127日刑满释放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49日作出(2014)新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袁艳春犯强奸罪、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.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45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6815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6)04刑更1785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;于2018516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04刑更1108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,于20185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3126日至202375日止。
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12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专项表扬1次。系累犯控制2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袁艳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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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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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22

罪犯赵伍坤,男,1980629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56日作出(2014)江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赵伍坤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没收财产2万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45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689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6)04刑更1767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;于2018516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04刑更1105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,于20185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415日至2027114日止。

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专项表扬1次。财产刑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赵伍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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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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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47

罪犯陈建聪,男,1998129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镇雄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181024日作出(2018)云0627刑初56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陈建聪犯聚众斗殴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12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52日至202051日止。

罪犯陈建聪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93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1次,剩余有效考核分375.44分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陈建聪予以减余刑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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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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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52

罪犯陈亮,男,1995127日出生,汉族,湖北省仙桃市人,中专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1020日作出(2017)云0827刑初124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陈亮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11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314日至2032313日止。

罪犯陈亮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0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陈亮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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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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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70

罪犯陈小岗,男,1984911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晋宁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法院于20131129日作出(2013)玉中刑初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,以被告人陈小岗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6093.35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陈小岗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328日以(2014)云高刑终字第247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45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815日、201857日二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。现刑期自2013520日至2027419日止。

罪犯陈小岗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1月至20198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陈小岗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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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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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66

罪犯陈彦华,男,1969729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于2014513日作出(2014)玉红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陈彦华犯贩卖、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46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89日、201857日二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。现刑期自201389日至202798日止。

罪犯陈彦华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11月至20199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该犯没收财产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陈彦华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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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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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55

罪犯高财,男,1997928日出生,哈尼族,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1775日作出(2017)云25刑初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,以被告人高财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700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高财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1026日以(2017)云刑终1046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11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322日至2029321日止。

罪犯高财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0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罪犯首次减刑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高财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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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75

罪犯果里此黑,男,197178日出生,彝族,四川省布拖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419日作出(2010)玉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果里此黑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09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1026日、2014120日、20155282016815日、201857日五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。现刑期自2009522日至2020721日止。

罪犯果里此黑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2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3次,剩余有效考核分489.5分。该犯没收财产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果里此黑予以减去三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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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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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83

罪犯黄玉明,男,1969106日出生,彝族,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910日作出(2015)元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黄玉明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51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58日以(2018)04刑更1042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。现刑期于20261028日止。

罪犯黄玉明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2月至20197月止获记表扬3次,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罪犯控制2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黄玉明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64

罪犯金荣,男,19721010日出生,哈尼族,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,初中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123日作出(2013)元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金荣犯非法持有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(未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金荣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430日以(2014)玉中刑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46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89日、201857日二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。现刑期自2013313日至2022812日止。

罪犯金荣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3月至201911月止获记表扬4次,该犯系累犯、毒品再犯、罚金未履行控制4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金荣予以减去五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48

罪犯晋超,男,199045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镇雄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181127日作出(2018)云0627刑初675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晋超犯贩运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12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713日至2020712日止。

罪犯晋超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93月至20199月止获记表扬1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晋超予以减余刑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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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78

    罪犯李海者,男,1965828日出生,哈尼族,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法院于2013923日作出(2013)玉中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海者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附带民事赔偿22990.5元(法院判决由其监护人李夫界赔偿)。宣判后,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1210日以(2013)云高刑终字第1534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41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89日、2018511日二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。现刑期自2013327日至2023226日止。

罪犯李海者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0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罪犯控制2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海者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59

罪犯李绍春,男,198623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建水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17629日作出(2017)云25刑初第61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绍春犯贩卖、运输毒品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(裁定终结)。宣判后,被告人李绍春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0922日以(2017)云刑终930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11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

罪犯李绍春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0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9628日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以(2019)云25 2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绍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,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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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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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49

罪犯李永周,男,1982319日出生,瑶族,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1115日作出(2017)云2532刑初83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永周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一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1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24日至202633日止。

罪犯李永周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2月至201910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永周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80

罪犯梁冲祥,男,198247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宜良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1207日作出(2012)玉中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梁冲祥犯走私、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(已履行5000元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3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519日、2016815日、201857日三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。现刑期自2012715日至20241214日止。

罪犯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12月至201911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该犯没收财产未全部履行控制2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梁冲祥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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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65

罪犯刘强,男,1990310日出生,汉族,四川省资中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于2014513日作出(2014)玉红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刘强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46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89日、2018514日二次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。现刑期自201389日至202618日止。

罪犯刘强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1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5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刘强予以减去九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46

罪犯刘涛,男,1996518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石屏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171226日以(2017)云25刑初1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,以被告人刘涛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427日以(2018)云刑终267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6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63日至202362日止。

罪犯刘涛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08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刘涛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51

罪犯陆中华,男,1993619日出生,彝族,云南省蒙自市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717日作出(2017)云25刑初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,以被告人陆中华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1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922日至2023921日止。

罪犯陆中华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04月至201910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陆中华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81

罪犯罗昌伟,男,1993610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永善县人,小学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21214日以(2012)华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罗昌伟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212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33日、2016516日、201857日三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。现刑期于2021221日止。

罪犯罗昌伟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3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罗昌伟予以减去九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50

罪犯罗开华,男,196869日出生,壮族,云南省马关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1122日作出(2017)云2625刑初119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罗开华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12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317日至2024316日止。

罪犯罗开华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2月至201910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罗开华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67

罪犯罗兴,男,1979512日出生,拉祜族,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41日作出(2011)峨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罗兴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15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0118日、2015528日、2016815日、201857日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。现刑期自20101013日至2023212日止。

罪犯罗兴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11月至201910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该犯没收财产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罗兴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74

罪犯罗扎袜,男,1987123日出生,拉祜族,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419日作出(2010)玉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罗扎袜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09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1026日、2014120日、2015528日、2016815日、201857日五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。现刑期自2009522日至2020621日止。

   罪犯罗扎袜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11月至201910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该犯没收财产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罗扎袜予以减去二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63

罪犯梅亚,男,19951018日出生,汉族,四川省安岳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法院于20130529日作出(2013)玉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梅亚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梅亚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1219日以(2013)云高刑终字第988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46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89日、201857日二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。现刑期自2012821日至2026320日止。

罪犯梅亚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0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专项表扬1次。该犯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控制2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梅亚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56

罪犯盘建云,男,19961011日出生,瑶族,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,中专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622日作出(2017)云2532刑初3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盘建云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盘建云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831日以(2017)云25刑终238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9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1115日至20271114日止。

    罪犯盘建云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12月至201911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罪犯首次减刑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盘建云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60

罪犯普里勇,男,1995427日出生,哈尼族,云南省红河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29日作出(2015)元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普里勇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(已履行7000元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52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0904日以(2018)04刑更190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。现刑期自2014622日至20211121日止。

罪犯普里勇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07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该犯罚金未全部履行控制2个月,减刑间隔周期内受记过处分壹次控制2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普里勇予以减去四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62

罪犯阮清,男,198546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于2015112日作出(2015)玉红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阮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九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阮清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330日以(2015)玉中刑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54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81日、20181115日二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。现刑期自201486日至202235日止。

罪犯阮清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9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阮清予以减去九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68

罪犯孙国泽,男,199168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会泽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1011日作出(2011)元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孙国泽犯走私、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110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116日、2015528日、2016815日、201857日四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。现刑期自2011611日至2023510日止。

罪犯孙国泽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2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该犯没收财产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孙国泽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61

罪犯王正发,男,19831213日出生,哈尼族,云南省红河县人,文盲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125日作出(2014)元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王正发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30000元(未履行)。宣判后,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320日作出(2015)玉中刑终字第18号刑事判决,维持原判对王正发的定罪量刑部分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54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87日、于20181115日二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。现刑期自2014516日至2021115日止。

罪犯王正发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9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2次,剩余有效考核分551.2分。该犯系累犯、罚金未履行控制4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王正发予以减去五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76

罪犯吴国才,男,196881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建水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108日作出(2010)峨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吴国才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吴国才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1112日以(2010)玉中刑终字第219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012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1228日、2014120日、2015528日、2016815日、201857日五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。现刑期自2010531日至20201130日止。

罪犯吴国才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12月至201911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吴国才予以减余刑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82

罪犯熊龙,男,1990723日出生,苗族,云南省广南县人,小学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1111日以(2013)新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熊龙犯抢夺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31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215日、201857日二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。现刑期于202299日止。

罪犯熊龙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4月至201910月止获记表扬3次,该犯系累犯、罚金未履行控制4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熊龙予以减去四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58

罪犯徐海波,男,199025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通海县人,小学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1012日作出(2015)华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徐海波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8800元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51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因发现漏罪,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71129日作出(2017)云0424刑初109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徐海波犯危险驾驶罪,判处拘役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。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八年零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8800元,数罪并罚,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1800元(未履行)。现刑期自2015116日至2023915日止。

罪犯徐海波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11月至201910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该犯是首次减刑,系累犯、罚金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徐海波予以减去四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57

罪犯岩烈,男,1974119日出生,佤族,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0619日作出(2016)云0829刑初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,以被告人岩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(未履行);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9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7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426日至2020425日止。

罪犯岩烈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10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罪犯首次减刑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岩烈予以减余刑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53

罪犯晏东,男,1992924日出生,汉族,湖北省郧西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921日作出(2017)云08刑初164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晏东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11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323日至2032322日止。

罪犯晏东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0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晏东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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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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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73

罪犯杨恩聪,男,19671110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云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720日作出(2010)玉中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杨恩聪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08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1026日、2014120日、2015528日、2016815日、2018514日五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。现刑期自2010130日至2021129日止。

罪犯杨恩聪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0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该犯没收财产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杨恩聪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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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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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54

罪犯杨建昆,男,19891231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建水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月15日作出(2017)云2525刑初5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杨建昆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9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814日至2025213日止。

罪犯杨建昆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12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该犯系罚金未履行罪犯首次减刑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杨建昆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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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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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77

罪犯杨开文,男,198437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镇雄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17日作出(2013)江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杨开文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33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528日、2016815日、201857日三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。现刑期自2012925日至2020924日止。

罪犯杨开文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04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3次,剩余有效考核分379.9分。该犯罚金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杨开文予以减去五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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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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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69

罪犯赵高军,男,1970927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镇雄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于2014312日作出(2014)玉红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赵高军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43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89日、201857日二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十一个月。现刑期自2013927日至20271026日止。

罪犯赵高军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04月至20198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该犯没收财产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赵高军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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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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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79

罪犯赵英雄,男,198767日出生,汉族,贵州省威宁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于2013121日作出(2013)玉红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赵英雄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3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528日、201689日、201857日三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。现刑期自2012320日至20211019日止。

罪犯赵英雄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4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3次,剩余有效考核分427.94分,该犯罚金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赵英雄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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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71

罪犯周侣思,男,1992510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,初中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1224日作出(2012)江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周侣思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同案犯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221日以(2013)玉中刑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33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514日、2016815日、201857日三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。现刑期自2012723日至20221022日止。

罪犯周侣思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1月至20198止获记表扬4次。该犯罚金已全部履行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周侣思予以减去九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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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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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272

罪犯朱金荣,男,19711025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澄江县人,小学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0918日作出(2012)澄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朱金荣犯脱逃罪、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212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519日、2016815日、201857日三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。现刑期自20121212日至2020927日止。

罪犯朱金荣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4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3次,剩余有效考核分388.3分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朱金荣予以减去五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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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63

   罪犯叶成龙,男,1981720日出生,汉族,浙江省瑞安市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   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76日作出(2017)云0822刑初第57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叶成龙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宣判后,被告人叶成龙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1019日以(2017)云08刑终92号刑事裁定,以被告人叶成龙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111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18日至203217日止。

罪犯叶成龙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叶成龙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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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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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73

罪犯袁胜龙,男,1981524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镇雄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18731日作出(2018)云0627刑初306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袁胜龙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3592.05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823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35日至202134日止。

罪犯袁胜龙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   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10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袁胜龙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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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70

    罪犯张八福,男,1984822日出生,彝族,云南省石屏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  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17726日作出(2017)云25刑初70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张八福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913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1119日至20311118日止。

  罪犯张八福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1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该犯系暴力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控制2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张八福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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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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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78

  罪犯赵长平,男,1982129日出生,汉族,北京市房山区人,高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55日作出(2017)云08刑初45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赵长平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(未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赵长平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822日以(2017)云刑终725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1219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117日至2031116日止。

罪犯赵长平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   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2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该犯没收个人财产未履行系首次减刑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赵长平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85

    罪犯周六,男,19871214日出生,哈尼族,云南省勐海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66日作出(2016云刑初57号)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周六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(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1021日以(2019)云08314号执行裁定书执行终结)。宣判后,被告人周六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91日以(2016)云刑终909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61122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

   罪犯周六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61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7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周六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,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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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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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86

   罪犯朱田达,男,1972614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蒙自市人,文盲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81226日作出(2018)云2503刑初333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朱田达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9124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1226日至2020610日止。

罪犯朱田达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 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93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1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朱田达予以减余刑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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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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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21

   罪犯孟兴坤,男,1989727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,小学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   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121日作出(2013)元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孟兴坤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309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324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521日、2016815日、201857日三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。现刑期自2012821日至2025520日止。

罪犯孟兴坤刑罚执行期间具体改造表现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12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该犯系累犯控制2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孟兴坤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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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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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22

  罪犯赵云,男,1991928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  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人民法院于2012717日作出(2012)江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赵云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286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514日、2016815日、2018514日三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一年零九个月。现刑期自201221日至2021130日止。

罪犯赵云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截止20191231日,剩余考核分357.89分,罚金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赵云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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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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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52

 罪犯白正生,男,198059日出生,傣族,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  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616日作出(2011)新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白正生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176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116日、2015528日、2016815日、201857日四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三年零一个月。现刑期自201128日至2021117日止。

罪犯白正生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 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4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3次,截止20191231日,剩余考核分356.52分,该犯罚金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白正生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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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59

   罪犯刀强斌,男,1992313日出生,傣族,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 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207日作出(2013)新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刀强斌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七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335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514日、2016815日、201857日三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。现刑期自2012825日至2021624日止。

罪犯刀强斌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   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2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罚金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刀强斌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54

  罪犯胡涛,男,198914日出生,汉族,福建省安溪县人,中专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 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623日作出(2010)元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胡涛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。宣判后,被告人胡涛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112日以(2010)玉中刑终字第159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01112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1228日、2014116日、2015528日、2016815日、201857日五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四年零五个月。现刑期自201028日至2020127日止。

罪犯胡涛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   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12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专项表扬1次,截止20191231日,剩余考核分504.65分,该犯系暴力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控制2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胡涛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53

罪犯蒋廷云,男,198517日出生,汉族,贵州省水城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1214日作出(2010)元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蒋廷云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01227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116日、2015528日、2016815日、201857日四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二年零八个月。现刑期自2010813日至20221212日止。

罪犯蒋廷云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   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没收财产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蒋廷云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60

   罪犯李涛,男,1994721日出生,彝族,云南省华宁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法院于2012816日作出(2012)玉中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涛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(未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李涛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1212日以(2012)云高刑终字1678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325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521日、2016815日、201857日三次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。现刑期自201226日至202515日止。

罪犯李涛刑罚执行期间具体改造表现如下:

   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附带民事赔偿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涛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58

罪犯李阳贵,男,198721日出生,哈尼族,云南省红河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 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18日作出(2012)玉中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阳贵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33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514日、2016815日、201857日三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二年零六个月。现刑期自20121116日至202549日止。

罪犯李阳贵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   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1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没收财产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阳贵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57

罪犯马保全,男,198271日出生,苗族,云南省蒙自市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3226日作出(2013)华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马保全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3314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514日、2016815日、201857日三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二年零四个月。现刑期自2012920日至2024519日止。

罪犯马保全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4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马保全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51

罪犯汪汉文,男,196312日出生,汉族,湖北省武汉市人,初中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 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720日作出(2011)新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汪汉文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189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116日、2015528日、2016815日、2018514日四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三年零二个月。现刑期自2011319日至2023118日止。

罪犯汪汉文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1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该犯系累犯、毒品再犯控制4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汪汉文予以减去五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55

    罪犯杨国勇,男,19871028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永善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   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1019日作出(2010)峨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杨国勇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0113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1228日、2014120日、2015528日、2016815日、201857日五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四年零六个月。现刑期自201063日至2020122日止。

罪犯杨国勇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   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没收财产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杨国勇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56

罪犯张古木铁,男,196345日出生,彝族,四川省越西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  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35日作出(2013)新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张古木铁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3319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514日、201684日、201857日三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二年零三个月。现刑期自20121018日至2025717日止。

罪犯张古木铁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2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张古木铁予以减去九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50

罪犯刀恩发,男,1987617日出生,傣族,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127日作出(2011)新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刀恩发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11220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116日、2015528日、2016815日、2018514日四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三年零一个月。现刑期自201172日至202061日止。

罪犯刀恩发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   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1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该犯罚金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刀恩发予以减余刑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48

罪犯方宇,男,19951129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华宁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  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717日作出(2014)华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方宇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485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511日、2017811日、20181112日三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一年零九个月。现刑期自20131016日至20201015日止。

罪犯方宇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9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3次,该犯罚金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方宇予以减去五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49

   罪犯黄永林,男,1982210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宜良县人,小学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 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于2014319日作出(2014)玉红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黄永林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442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815日、201857日二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一年零一个月。现刑期自20131015日至2025914日止。

罪犯黄永林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   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3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该犯系抢劫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,系累犯控制4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黄永林予以减去五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43

罪犯景锐明,男,199741日出生,哈尼族,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816日作出(2016)云0428刑初60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景锐明犯抢劫罪、抢夺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697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于20181114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04刑更2491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。现刑期自201618日至202167日止。

罪犯景锐明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   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10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2次,截止20191231日,剩余考核分408.4分,该犯罚金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景锐明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42

罪犯康金光,男,1993416日出生,苗族,云南省蒙自市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7531日作出(2017)云2503刑初12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康金光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73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于20181114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04刑更2486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。现刑期自2017127日至2020526日止。

罪犯康金光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   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9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康金光予以减余刑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44

   罪犯李国梁,男,198743日出生,汉族,广西博白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  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753日作出(2017)云2503刑初76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国梁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525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于20181114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04刑更2508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。现刑期自2016121日至2020930日止。

罪犯李国梁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8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国梁予以减余刑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41

罪犯李金有,男,1976925日出生,彝族,云南省个旧市人,小学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 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7621日作出(2017)云2503刑初130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金有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77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1031日至2021429日止。

罪犯李金有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9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该犯罚金未履行系首次减刑,累犯控制2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金有予以减去四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47

   罪犯沈飞,男,1997624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巧家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  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于2015722日作出(2015)玉红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沈飞犯抢劫罪、盗窃罪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同案犯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929日以(2015)玉中刑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51013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82日、20181112日二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一年零五个月。现刑期自2014129日至202078日止。

罪犯沈飞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   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5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沈飞予以减余刑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45

罪犯王严,男,1982121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,初中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  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614日作出(2016)云0821刑初53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王严犯合同诈骗罪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67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于20181114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04刑更2520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。现刑期自201625日至202324日止。

罪犯王严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   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7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3次,该犯系累犯、罚金未履行控制4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王严予以减去五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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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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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46

罪犯张德福,男,1974224日出生,哈尼族,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,初中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  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614日作出(2016)云0428刑初4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张德福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671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于20181114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04刑更2518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。现刑期自2016211日至20201010日止。

罪犯张德福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   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9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2次,截止20191231日,剩余考核分512.08分,该犯系累犯、罚金未履行控制4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张德福予以减去五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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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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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17

罪犯波岩勐,男,195142日出生,傣族,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,文盲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629日作出(2017)云0827刑初83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波岩勐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823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38日至202537日止。

罪犯波岩勐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10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该犯罚金未履行系首次减刑,累犯控制2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波岩勐予以减去四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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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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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16

罪犯黎万生,男,1974320日出生,汉族,四川省仪陇县人,小学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784日作出(2017)云2503刑初17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黎万生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824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33日至202192日止。

罪犯黎万生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   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10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该犯罚金未履行系首次减刑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黎万生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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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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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13

罪犯李小文,男,19941215日出生,瑶族,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622日作出(2017)云2532刑初3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小文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李小文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831日以(2017)云25刑终238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911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1023日至20261022日止。

罪犯李小文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   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1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该犯系暴力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控制2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小文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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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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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19

罪犯罗建亮,男,197478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马关县人,初中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 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727日作出(2017)云2532刑初53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罗建亮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821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39日至202238日止。

罪犯罗建亮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10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该犯系累犯首次减刑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罗建亮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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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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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15

罪犯王继刚,男,1995725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石屏县人,初中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  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821日作出(2017)云0428刑初71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王继刚犯绑架罪、诈骗罪、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96日交付云南省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922日至2032919日止。

罪犯王继刚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1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该犯罚金未履行系首次减刑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王继刚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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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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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18

罪犯吴真辉,男,1993108日出生,彝族,云南省元阳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  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731日作出(2017)云2528刑初31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吴真辉犯拐卖儿童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823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1018日至20211017日止。

罪犯吴真辉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10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该犯罚金未履行系首次减刑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吴真辉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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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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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14

罪犯杨明亮,男,198136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  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84日作出(2017)云25刑初2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杨明亮犯破坏交通设施罪,走私普通货物、物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911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115日至2020714日止。

  罪犯杨明亮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  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1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该犯罚金未履行系首次减刑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杨明亮予以减去二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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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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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20

罪犯杨学文,男,1981917日出生,彝族,云南省元阳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  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516日作出(2017)云25刑初46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杨学文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附带民事赔偿35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82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1030日至20281029日止。

罪犯杨学文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10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该犯民事赔偿未履行系首次减刑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杨学文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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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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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12

  罪犯周兴明,男,1984324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建水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于2017815日作出(2017)云2525刑初5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周兴明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913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117日至2021716日止。

罪犯周兴明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   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1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该犯罚金未履行系首次减刑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周兴明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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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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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75

  罪犯波岩弄罕,男,1962518日出生,傣族,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,文盲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 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68日作出(2018)云0827刑初39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波岩弄罕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73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111日至2021430日止。

   罪犯波岩弄罕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   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9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波岩弄罕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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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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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68

   罪犯陈飞,男,197747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,小学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  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88日作出(2017)云0827刑初95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陈飞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920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118日至2032117日止。

   罪犯陈飞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 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1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该犯没收个人财产未履行系首次减刑,毒品再犯控制2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陈飞予以减去四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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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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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71

罪犯程波,男,19901221日出生,汉族,四川省泸县人,中专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  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8823日作出(2018)云2503刑初220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程波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912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310日至202139日止。

罪犯程波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1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程波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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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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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74

   罪犯董印河,男,1974713日出生,拉祜族,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 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57日作出(2018)云0827刑初27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董印河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董印河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627日以(2018)云08刑终106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73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76日至202175日止。

罪犯董印河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9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2次,截止20191231日,剩余考核分337.17分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董印河予以减去九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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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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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77

   罪犯黄六文,男,1998813日出生,彝族,云南省红河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  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1225日作出(2017)云25刑初139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黄六文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同案犯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321日以(2018)云刑终175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57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315日至2021314日止。

罪犯黄六文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   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7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2次,截止20191231日,剩余考核分569.21分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黄六文予以减去九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67

罪犯贾代华,男,1962410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玉溪市人,中专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  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法院于2017320日作出(2017)云08刑初第269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贾代华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无期徒刑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宣判后,同案犯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609日以(2017)云刑终522号刑事判决,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,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920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86日至203185日止。

罪犯贾代华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1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贾代华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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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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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80

罪犯李春,男,1972213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,小学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  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7925日作出(2017)云2503刑初216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春犯交通肇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附带民事赔偿177487.25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118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53日至2020112日止。

   罪犯李春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该犯附带民事赔偿未履行系首次减刑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春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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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81

罪犯李小清,男,198124日出生,布依族,贵州省紫云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  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124日作出(2013)江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小清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335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514日、2016815日、201857日三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二年零七个月,现刑期自2012717日至20201216日止。

罪犯李小清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2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小清予以减余刑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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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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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82

  罪犯李学四,男,1964429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石屏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 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1225日作出(2015)红中刑一初第81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学四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(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于20191024日以(2019)云25347号执行裁定执行终结)。宣判后,被告人李学四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1231日以(2016)云刑终274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925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

罪犯李学四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 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1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学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,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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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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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88

罪犯李云,男,1975121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  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1017日作出(2018)云0426刑初6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云犯开设赌场罪、赌博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30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1112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112日至2021711日止。

罪犯李云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   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9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云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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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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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69

   罪犯刘金明,男,1976816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安宁市人,小学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 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84日作出(2017)云0822刑初7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刘金明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913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323日至2021722日止。

  罪犯刘金明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1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该犯罚金未履行系首次减刑,累犯控制2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刘金明予以减去四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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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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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64

   罪犯梅福永,男,198916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文山市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 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512日作出(2017)云2532刑初20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梅福永犯强迫卖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梅福永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915日以(2017)云25刑终226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102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612日至2027611日止。

罪犯梅福永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12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梅福永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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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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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83

   罪犯盘玉昌,男,19841020日出生,瑶族,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 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1228日作出(2016)云25刑初144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盘玉昌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(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1029日以(2019)云25359号执行裁定执行终结)。宣判后,被告人盘玉昌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421日以(2017)云刑终298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615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

 罪犯盘玉昌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8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盘玉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,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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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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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89

罪犯彭冲,男,1984819日出生,汉族,广西合浦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  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8925日作出(2018)云2503刑初214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彭冲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1023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316日至20211115日止。

罪犯彭冲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 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12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彭冲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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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72

罪犯彭祥,男,199438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镇雄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18720日作出(2018)云0627刑初13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彭祥犯聚众斗殴罪、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826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18日至202277日止。

罪犯彭祥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   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1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彭祥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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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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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66

   罪犯王府友,男,1989128日出生,壮族,云南省富宁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法院于2017814日作出(2017)云08刑初116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王府友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9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25日至203224日止。

罪犯王府友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1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该犯没收个人财产未履行系首次减刑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王府友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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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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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87

   罪犯王富蒙,男,1999103日出生,壮族,云南省蒙自市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 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81214日作出(2018)云2503刑初309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王富蒙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917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129日至2020128日止。

   罪犯王富蒙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93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1次,截止20191231日,剩余考核分338.61分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王富蒙予以减去四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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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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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84

   罪犯王文书,男,1968223日出生,壮族,云南省文山市人,文盲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 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1230日作出(2016)云25刑初113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王文书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宣判后,被告人王文书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46日以(2017)云刑终155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58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

  罪犯王文书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7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5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王文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,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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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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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79

罪犯王正东,男,1992121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昆明市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 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324日作出(2017)云08刑初13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王正东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(未履行)。宣判后,同案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717日以(2017)云刑终626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1121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813日至2031812日止。

罪犯王正东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该犯没收个人财产未履行系首次减刑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王正东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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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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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65

   罪犯吴德勇,男,198326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,专科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  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815日作出(2017)云0827刑初8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吴德勇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920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116日至2031115日止。

   罪犯吴德勇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   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1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吴德勇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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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76

罪犯夏云帅,男,1999124日出生,傣族,云南省马关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 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于2018516日作出(2018)云2624刑初31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夏云帅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612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1127日至20201126日止。

罪犯夏云帅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:

   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8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2次,截止20191231日,剩余考核分510.69分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夏云帅予以减余刑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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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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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65

罪犯周伟东,男,1976111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,初中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418日作出(2018)云0822刑初20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周伟东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5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920日至2025319日止。

罪犯周伟东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7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周伟东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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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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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30

罪犯刘金龙,男,1992415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,中专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80627日作出(2018)云2503刑初11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刘金龙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刘金龙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918日以(2018)云25刑终224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10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118日至2021117日止。

   罪犯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12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刘金龙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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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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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24

罪犯卢卫,男,200074日出生,哈尼族,云南省元阳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81214日作出(2018)云2503刑初310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卢卫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9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129日至202088日止。

罪犯卢卫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93月至20199月止获记表扬1次,截止20191231日考核余分409.2分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卢卫予以减去三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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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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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27

罪犯王诚,男,19861119日出生,汉族,江西省都昌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81123日作出(2018)云2503刑初285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王诚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12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429日至2020428日止。

罪犯王诚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92月至20198月止获记表扬1次,截止20191231日考核余分481.14分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王诚予以减余刑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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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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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23

罪犯吴学全,男,19711217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镇雄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18727日作出(2018)云0627刑初4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,以被告人吴学全犯猥亵儿童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842.84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8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44日至202143日止。

罪犯吴学全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10月至201910月止获记表扬2次,截止20191231日考核余分301.43分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吴学全予以减去九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25

罪犯向德祥,男,199466日出生,汉族,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1217日作出(2018)云0426刑初90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向德祥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9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1018日至20201017日止。

罪犯向德祥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93月至20199月止获记表扬1次,截止20191231日考核余分407.64分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向德祥予以减去五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28

罪犯许石林,男,1996216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929日作出(2018)云0827刑初105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许石林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1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427日至2021426日止。

罪犯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9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许石林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29

罪犯周靖,男,1993825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镇雄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134日作出(2011)呈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周靖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(已履行)。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4425日作出(2011)呈刑初字第5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(2011)呈初字5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周靖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,对罪犯周靖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三年。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8910日作出(2011)呈刑初字第50-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周靖扣除羁押折抵刑期146天,刑期于2018813日起至2021319日止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10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813日至2021319日止。

罪犯周靖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12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周靖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26

罪犯周训林,男,1983717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镇雄县人,文盲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18112日作出(2018)云0627刑初626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周训林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12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83日至202092日止。

罪犯周训林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93月至20198月止获记表扬1次,截止20191231日考核余分454.21分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周训林予以减去四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70

  罪犯邓应杰,男,200045日出生,瑶族,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319日作出(2018)云2532刑初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邓应杰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4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89日至202588日止。

罪犯邓应杰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6月至201911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邓应杰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62

罪犯杜德刚,男,19851212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砚山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 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于201893日作出(2018)云2624刑初6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杜德刚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收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09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919日至2021218日止。

罪犯杜德刚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11月至201911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
    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杜德刚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68

罪犯杜杰,男,1990630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开远市人,初中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8328日作出(2018)云2503刑初5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杜杰犯开设赌场罪、非法拘禁罪、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4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37日至202236日止。

罪犯杜杰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6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
   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杜杰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66

罪犯古明武,男,19811012日出生,苗族,云南省麻栗坡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于2018316日作出(2018)云2624刑初15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古明武犯拐卖妇女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4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919日至2022918日止。

罪犯古明武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06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古明武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63

罪犯李昆舰,男,1996524日出生,壮族,云南省蒙自市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8530日作出(2018)云2503刑初137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昆舰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(已履行);追缴人民币254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李昆舰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0815日以(2018)云25刑终188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09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109日至2020108日止。

罪犯李昆舰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11月至201910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昆舰予以减余刑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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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64

罪犯杨永祥,男,1980917日出生,苗族,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61日作出(2018)云2532刑初31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杨永祥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(已履行);追缴人民币5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6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98日至202097日止。

   罪犯杨永祥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8月至201911月止获记表扬2次,另查明,2019425日因脱离互监组被处于警告处分,控制2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杨永祥予以减去四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61

罪犯张孟华,男,1956715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镇雄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180905日作出(2018)云0627刑初500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张孟华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1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8515日至2022514日止。

罪犯张孟华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12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张孟华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69

罪犯赵开荣,男,198083日出生,哈尼族,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,文盲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孟连县人民法院于20171221日作出(2017)云0827刑初155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赵开荣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赵开荣不服,提起上诉。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323日作出(2018)云08刑终36号刑事判决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4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74日至202633日止。

罪犯赵开荣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6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赵开荣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67

罪犯赵小保,男,1988615日出生,瑶族,云南省麻栗坡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于201812日作出(2017)云2624刑初155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赵小保犯组织他犯偷越国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赵小保不服,提起上诉。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316日作出(2018)云26刑终41号刑事判决,维持对赵小保的定罪量刑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84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224日至2024223日止。

   罪犯赵小保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6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赵小保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85

罪犯万质凯,男,1988211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753日作出(2017)云2503刑初76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万质凯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5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81113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04刑更2531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,于20181123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6121日至2020831日止。

罪犯万质凯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8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万质凯予以减余刑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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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9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87

罪犯张东,男,19861219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,初中教育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625日作出(2014)玉中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张东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(未履行)。宣判后,同案犯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129日以(2014)云高刑终字第1072号刑事裁定,维持对张东定罪量刑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61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858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04刑更1150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,于20185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31125日至2026424日止。

罪犯张东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1月至201910月止获记表扬4次,另查明,该犯未履行罚金40000元,控制两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张东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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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9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76

罪犯曹簸苗,男,19831123日出生,哈尼族,云南省元阳县人,高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7928日作出(2017)云2503刑初23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曹簸苗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10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512日至20201111日止。

罪犯曹簸苗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12月至201911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另查明,该犯系罚金未履行罪犯首次减刑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曹簸苗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77

罪犯李得才,男,1998517日出生,瑶族,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,文盲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223日作出(2016)云08刑初225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得才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10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427日至2024426日止。

罪犯李得才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12月至201911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另查明,该犯系罚金未履行罪犯首次减刑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得才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71

罪犯李正成,男,19791226日出生,瑶族,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1115日作出(2017)云2532刑初83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正成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1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24日至202773日止。

罪犯李正成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2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另查明,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首次减刑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正成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78

罪犯马立公,男,19941020日出生,哈尼族,云南省元阳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775日作出(2017)云2503刑初第79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马立公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(未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马立公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830日以(2017)云25刑终257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10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823日至2026822日止。

罪犯马立功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12月至201910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另查明,该犯系暴力性犯罪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罪犯首次减刑,罚金未履行,控制两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马立公予以减去四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75

罪犯王飞,男,1996711日出生,苗族,云南省个旧市人,小学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7926日作出(2017)云2503刑初1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,以被告人王飞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26511.65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1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316日至2021315日止。

罪犯王飞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另查明,该犯系民事赔偿未履行罪犯首次减刑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王飞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79

罪犯杨海涛,男,1961415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蒙自市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于2017930日作出(2017)云2525刑初63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杨海涛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10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929日至2022913日止。

罪犯杨海涛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12月至201911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另查明,该犯系罚金未履行罪犯首次减刑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杨海涛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74

罪犯杨伟,男,19751220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宣威市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法院于201781日作出(2017)云08刑初95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杨伟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杨伟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926日以(2017)云刑终1033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11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1021日至20291020日止。

罪犯杨伟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杨伟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80

罪犯张明,男,1996105日出生,哈尼族,云南省元阳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775日作出(2017)云2503刑初第79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张明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(未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张明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830日以(2017)云25刑终257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10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1130日至20281129日止。

罪犯张明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12月至201911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另查明,该犯系首次减刑,暴力性犯罪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、罚金未履行,控制两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张明予以减去四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72

罪犯张荣,男,19831014日出生,汉族,北京市丰台区人,大学本科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921日作出(2017)云08刑初13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张荣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11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7220日至2032219日止。

   罪犯张荣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另查明,该犯系没收个人财产未履行罪犯首次减刑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张荣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73

罪犯张顺发,男,1984912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昆明市人,高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法院于2017324日作出(2017)云08刑初13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张顺发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(已履行)。宣判后,该犯同案犯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0717日以(2017)云刑终626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711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现刑期自2016813日至2028812日止。

罪犯张顺发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01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张顺发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93

罪犯阿干,男,196911日出生,彝族,四川省布拖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922日作出(2011)玉中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阿干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110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4116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4)玉中刑执字第第18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;于2015528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5)玉中刑执字第1338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;于2016815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6)04刑更2031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;于201858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04刑更1142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,于201805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1319日至20221118日止。

罪犯阿干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2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另查明,该犯未履行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,控制两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阿干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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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94

罪犯陈继平,男,1985228日出生,汉族,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118日作出(2010)玉中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陈继平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012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21228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2)玉中刑执字第2890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;于2014120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4)玉中刑执字第571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;于2015528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5)玉中刑执字第1358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;于2016815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6)04刑更2032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;于201858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04刑更1143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,于20185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0530日至2020829日止。

该犯罪犯陈继平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012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4次,另查明,该犯没收个人财产未全部履行,控制2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陈继平予以减去四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95

罪犯陈英,男,19901025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,初中教育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110日作出(2012)江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英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33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5515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5)玉中刑执字第1097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;于2016815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6)04刑更1581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;于2018516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04刑更1030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,于20185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269日至202128日止。

罪犯陈英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12月至20199月止获记表扬4次,获记专项表扬1次。另查明,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80000元未履行,控制2个月。截止20191231日考核余分416.03分,放宽一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陈英予以减去九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91

罪犯李建南,男,1991213日出生,傣族,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,初中教育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0920日作出(2011)元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建南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。宣判后,被告人李建南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1116日以(2011)玉中刑终字第150号刑事裁定,驳回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111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4116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4)玉中刑执字第第16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;于2015528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5)玉中刑执字第895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;于2016815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6)04刑更2026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;于201858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04刑更1145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,于20185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133日至202292日止。

罪犯李建南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2月至201910月止获记表扬4次,获记专项表扬1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建南予以减去九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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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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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97

罪犯李如敏,男,19881210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宣威市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于2013121日作出(2013)玉红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如敏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3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5520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5)玉中刑执字第1405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;于2016815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6)04刑更2027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;于201858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04刑更1163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,于20185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2330日至2020829日止。

罪犯李如敏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12月至201910月止获记表扬4次,另查明,该犯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10000元,控制两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如敏予以减去四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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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92

罪犯刘德成,男,1990105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会泽县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1020日作出(2011)元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刘德成犯走私、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111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4116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4)玉中刑执字第第12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;于2015528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5)玉中刑执字第902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;于2016815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6)04刑更2035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;于201858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04刑更1141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,于20185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1611日至20221010日止。

罪犯刘德成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4月至20198月止获记表扬3次,另查明,该犯未全部履行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,控制两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刘德成予以减去六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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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96

罪犯马选文,男,1991321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宣威市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于2013121日作出(2013)玉红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马选文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3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5528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5)玉中刑执字第1412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;于2016815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6)04刑更2029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;于201858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04刑更1166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,于20185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2330日至2020629日止。

罪犯马选文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12月至201910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马选文予以减余刑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98

罪犯宋迪,男,199336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423日作出(2012)江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宋迪犯抢劫罪,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1500元(未履行)。宣判后,被告人宋迪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628日以(2012)玉中刑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,驳回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28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5520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5)玉中刑执字第1377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;于2016815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6)04刑更1999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;于201858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04刑更1161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,于20185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1919日至2022418日止。

罪犯宋迪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2月至20197月止获记表扬3次,另查明,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11500元,控制2个月。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犯,控制2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宋迪予以减去四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89

罪犯郭孟,男,1992721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澄江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828日作出(2015)澄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郭孟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59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782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7)04刑更145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;于20181112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04刑更2534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,于20181123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4926日至20211125日止。

罪犯郭孟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9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郭孟予以减去九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9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81

罪犯何书山,男,1974119日出生,汉族,江苏省新沂市人,小学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310日作出(2014)元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何书山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(未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44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858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04刑更982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,于20185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3822日至2028421日止。

罪犯何书山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3月至20198月止获记表扬3次,另查明,该犯系累犯,控制两个月。没收个人财产未履行,控制两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何书山予以减去四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9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83

罪犯解勇辉,男,1995210日出生,傣族,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816日作出(2016)云0428刑初60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解勇辉犯抢劫、抢夺、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69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81113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04刑更2490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,于20181123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646日至2022115日止。

罪犯解勇辉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9月至20198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解勇辉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9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84

罪犯李自明,男,1979120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武定县人,小学文化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810日作出(2016)云0822刑初21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自明犯盗窃罪,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68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81113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04刑更2504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,于20181123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51015日至2024314日止。

罪犯李自明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8月至201910月止获记表扬3次,获记一次专项表扬。另查明,该犯系累犯,控制2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自明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9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86

罪犯缪应满,男,197468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宣威市人,小学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1123日作出(2016)云0827刑初122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缪应满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612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81113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04刑更2533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,于20181123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61118日至20221225日止。

罪犯缪应满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9月至20197月止获记表扬2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缪应满予以减去八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9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88

罪犯聂弘,男,19881024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1210日作出(2015)华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聂弘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6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858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04刑更1136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,于2018522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5327日至2026626日止。

罪犯聂弘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712月至20198月止获记表扬4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聂弘予以减去九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9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90

罪犯佘智超,男,1989428日出生,汉族,云南省澄江县人,小学文化,200647日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。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828日作出(2015)澄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佘智超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九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(已履行)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59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。执行期间,于201782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7)04刑更153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;于20181112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(2018)04刑更2526号裁定,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,于20181123日送达。现刑期自2014115日至202264日止。

   罪犯佘智超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9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3次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佘智超予以减去九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9

 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提请减刑建议书

(2020)元狱减字第111

   罪犯罗南军,男,198994日出生,彝族,云南省勐海县人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。

  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625日作出(2014)玉中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罗南军犯贩卖、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元(未履行)。宣判后,同案犯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129日以(2014)云高刑终字第1072号刑事判决,维持原判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于2016120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期间,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5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。现刑期自20131125日至2028324日止。

   罪犯罗南军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
 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,考核期自20184月至201912月止获记表扬3次、专项表扬1次,该犯没收个人财产未履行控制2个月。
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罗南军予以减去七个月。特提请裁定。

此致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云南省元江监狱

2020040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