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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19)保狱减字第29号
罪犯邓杰,男,1974年3月24日出生,汉族,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,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以(2016)云05刑初2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宣判后,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、抗诉。2017年03月2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(2017)云刑核29564394号刑事裁定书,核准原判。于2017年04月2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。
现该犯死缓两年期满,在死缓执行期间,没有故意犯罪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 第五十条第一款 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邓杰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,附加刑不变。 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19)保狱减字第30号
罪犯罗洪专,男,汉族,1989年10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梁河县,初中文化,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。
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2日以(2016)云05刑初320号刑事判决书,认定被告人罗洪专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宣判后,被告人罗洪专不服,提出上诉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6日以(2017)云刑终310号刑事裁定书,维持并核准原判。于2017年5月1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,2017年5月25日交付云南保山监狱执行。
现该犯死缓两年期满,在死缓执行期间,没有故意犯罪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 第五十条第一款 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罗洪专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,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。 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19)保狱减字第31号
罪犯常开礼,男,1986年12月9日出生,汉族,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,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24日以(2016)云05刑初号第3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宣判后,被告人常开礼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01日以(2017)云刑终211号刑事裁定书,驳回上诉,维持并核准原判,于2017年05月2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。
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,在死缓执行期间,没有故意犯罪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三十一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五十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常开礼予以减为无期徒刑,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。 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19)保狱减字第32号
罪犯阿玉开,男,1991年2月28日出生,傈僳族,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福贡县,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08日以(2013)怒中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宣判后,被告人阿玉开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以(2013)云高刑终字第120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并核准原判,于2014年12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。
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:2016年08月08日减为无期徒刑,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。
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,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,服从法院判决,认识犯罪行给国家、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,认罪悔罪。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,能够认真遵守《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》,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,做到令行禁止。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技术学习,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。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,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。在生产劳动中,态度端正,服从分工,爱护劳动工具,遵守安全操作规程,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。遵守文明礼貌规范,尊重警察,关心他人。在2016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间,连续获记8个表扬,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,但该犯提供贫困证明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,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阿玉开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,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。 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19)保狱减字第33号
罪犯骆元武,男,1981年8月5日出生,汉族,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,因盗窃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1日以(2015)保中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,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没收个人全部财产,宣判后,在法定期限内,没有上诉、抗诉。
于2015年08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。
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,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,积极接受改造,服从法院判决,深挖犯罪根源,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、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,真诚认罪悔罪。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,能够认真遵守《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》,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,做到令行禁止。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技术学习,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。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,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。在生产劳动中,态度端正,服从分工,爱护劳动工具,遵守安全操作规程,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。遵守文明礼貌规范,尊重警察,关心他人。在2015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,连续获记9个表扬,属累犯、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 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 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 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骆元武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,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。 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19)保狱减字第34号
罪犯兰国芳,男,1976年4月7日出生,汉族,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县,因运输、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8日以(2015)怒中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宣判后,被告人兰国芳不服,提起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21日以(2015)云高刑终字第67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,于2015年11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。
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,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,积极接受改造,服从法院判决,深挖犯罪根源,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、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,认罪悔罪。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,能够认真遵守《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》,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。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技术学习,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。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,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。在生产劳动中,态度端正,服从分工,爱护劳动工具,遵守安全操作规程,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。在2015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间,连续获记9个表扬,属累犯、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,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兰国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,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。 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19)保狱减字第35号
罪犯赵金刚,男,1971年11月21日出生,汉族,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,因贩卖毒品罪,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6日以(2016)云05刑初305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宣判后,赵金刚不服,提起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02日以(2017)云刑终11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,于2017年03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。
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,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,积极接受改造,服从法院判决,深挖犯罪根源,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、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,真诚认罪悔罪。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,能够认真遵守《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》,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,做到令行禁止。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技术学习,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。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,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。在生产劳动中,态度端正,服从分工,爱护劳动工具,遵守安全操作规程,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。在2017年5月至2019年3月期间,连续获记5个表扬。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,但有家庭困难证明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 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 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 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赵金刚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,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。 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19)保狱减字第36号
罪犯龙腾飞,男,1983年1月16日出生,汉族,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,因运输毒品罪,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1日以(2015)保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宣判后,被告人龙腾飞及同案犯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以(2015)云高刑终字第605号刑事裁定书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,于2016年03月0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。
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,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,接受改造,服从法院判决,深挖犯罪根源,深刻认识犯罪行为给国家、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,真诚认罪悔罪。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,能够认真遵守《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》,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,做到令行禁止。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技术学习,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。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,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。在生产劳动中,态度端正,服从分工,爱护劳动工具,遵守安全操作规程,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。在2016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,连续获记8个表扬,没收个人财产未履行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 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 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 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龙腾飞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,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。 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