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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19)保狱减字第18号
罪犯彭庆培,男,1964年5月7日出生,汉族,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。罪犯彭庆培曾因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以(2014)保中刑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没收个人全部财产,宣判后,同案被告人孙泽清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8日以(2015)云高刑终字第218号刑事裁定书,驳回上诉,维持并核准原判。死缓二年期自2015年06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,于2015年07月0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。2017年06月20日因涉嫌漏罪(故意伤害罪),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解回重审。
2018年03月1日,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(2018)云03刑初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,认定被告人彭庆培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合并原判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决定执行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宣判后,在法定期限内,没有上诉、抗诉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28日以(2018)云刑核32236207号刑事裁定书,核准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8年6月27日起。于2018年07月1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。 依据法释(2016)23号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、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》第三十五条:“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,在死刑缓期执行期内被发现漏罪,依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,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新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,已经执行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计入新判决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内,但漏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除外”的规定,罪犯彭庆培的死缓二年期满,在死缓执行期间,没有故意犯罪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五十条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三十一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》法释(2016)23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彭庆培予以减为无期徒刑,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。 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
云南省保山监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19)保狱减字第19号
罪犯张红四,男,白族,1984年1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泸水县,文盲,现在保山监狱服刑。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8日作出(2016)云33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,认定被告人张红四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宣判后,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、抗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(2017)云刑核11397752号刑事裁定书,核准原判。于2017年4月5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,2017年4月20日交付云南保山监狱执行。
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,在死缓执行期间,没有故意犯罪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五十条第一款 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三十一条规定,建议对罪犯张红四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,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。 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
云南省保山监狱
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19)保狱减字第20号
罪犯廖永和,男,1974年5月8日出生,汉族,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,因运输毒品罪,经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23日以(2016)云33刑初号第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,刑期自2017年4月5日起。宣判后,被告人廖永和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9日以(2017)云刑终号第32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并核准原判,于2017年04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。
现死缓两年执行期满,期间无故意犯罪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五十条第一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廖永和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,附加刑不变。 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19)保狱减字第21号
罪犯克小亮,男,1964年6月5日出生,傣族,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,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以(2016)云31刑初2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没收个有全部财产,宣判后,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、抗诉,于2016年12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。
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,能够服从监狱管理教育,积极接受改造,真诚认罪悔罪。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,能够认真遵守《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》,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,做到令行禁止。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技术学习,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。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,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。在生产劳动中,态度端正,服从分工,爱护劳动工具,遵守安全操作规程,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。在2016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,连续获记5个表扬,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,有困难证明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 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克小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,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。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19)保狱减字第22号
罪犯坐胆,男,1970年4月17日出生,傣族,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,因贩卖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以(2016)云05刑初号第29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没收个人全部财产,宣判后,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、抗诉,于2017年01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。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:无
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,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,积极接受改造,服从法院判决,深挖犯罪根源,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、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,真诚认罪悔罪。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,能够认真遵守《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》,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,做到令行禁止。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技术学习,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。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,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。在生产劳动中,态度端正,服从分工,爱护劳动工具,遵守安全操作规程,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。在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间,连续获记5个表扬,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。有家庭困难证明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 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 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 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坐胆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,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。 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19)保狱减字第23号
罪犯杨育理,男,1985年12月29日出生,白族,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,因运输毒品,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30日以(2016)云05刑初1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,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没收个人全部财产,宣判后,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、抗诉,于2016年11月0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。
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,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,积极接受改造,服从法院判决,深挖犯罪根源,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、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,真诚认罪悔罪。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,能够认真遵守《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》,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,做到令行禁止。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技术学习,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。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,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。在生产劳动中,态度端正,服从分工,爱护劳动工具,遵守安全操作规程,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。遵守文明礼貌规范,尊重警察,关心他人。在2016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,连续获记5个表扬,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,但有贫困证明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 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 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 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杨育理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,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。 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19)保狱减字第24号
罪犯王志陆,男,1969年6月7日出生,汉族,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,因故意伤害罪,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8日以(2016)云05刑初1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民事赔偿合计人民币176128.06元(含已支付20000元)。宣判后,被告人王志陆不服,提出上诉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以(2016)云刑终1245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于2017年03月0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。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,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,积极接受改造,服从法院判决,深挖犯罪根源,深刻认识犯罪行为给国家、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,真诚认罪悔罪。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,能够认真遵守《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》。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技术学习,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。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,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。在生产劳动中,态度端正,服从分工,爱护劳动工具,遵守安全操作规程,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。在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,连续获记5个表扬。该犯民事赔偿未履行完,经法院调查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(终结本次执行程序)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 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 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 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王志陆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,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。 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19)保狱减字第25 号
罪犯何亚康,男,1993年11月19日出生,汉族,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,因故意伤害罪,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16日以(2016)云05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宣判后,被告人何亚康不服,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2日以(2016)云刑终124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,于2017年03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。
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,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,积极接受改造,服从法院判决,深挖犯罪根源,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、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,真诚认罪悔罪。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,能够认真遵守《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》,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,做到令行禁止。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技术学习,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。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,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。在生产劳动中,态度端正,服从分工,爱护劳动工具,遵守安全操作规程,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。在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间,连续获记5个表扬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 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 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 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何亚康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,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。 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19)保狱减字第26号
罪犯赤黑你呷,男,1978年8月9日出生,彝族,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,因运输毒品罪,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以(2015)保中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,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没收个人全部财产,于2016年01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。
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,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,积极接受改造,服从法院判决,深挖犯罪根源,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、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,真诚认罪悔罪。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,能够认真遵守《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》,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,做到令行禁止。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技术学习,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。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,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。在生产劳动中,态度端正,服从分工,爱护劳动工具,遵守安全操作规程,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。遵守文明礼貌规范,尊重警察,关心他人。在2016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,连续获记8个表扬。该犯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从严情形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 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 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 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赤黑你呷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,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。 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19)保狱减字第27号
罪犯孔德斌,男,1975年7月25日出生,回族,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,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23日以(2014)年德刑一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,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没收个人全部财产,宣判后,在法定期限内,没有上诉、抭诉。于2015年03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。
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,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,积极接受改造,服从法院判决,深挖犯罪根源,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、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,真诚认罪悔罪。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,能够认真遵守《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》,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,做到令行禁止。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技术学习,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。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,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。在生产劳动中,态度端正,服从分工,爱护劳动工具,遵守安全操作规程,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。在2015年3月至2018年11月期间,连续获记9个表扬。累犯、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孔德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,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。 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19)保狱减字第28号
罪犯杨自国,男,1976年5月18日出生,汉族,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,因贩卖毒品罪,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20日以(2016)云05刑初号第3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,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没收个人全部财产,宣判后,在法定期限内,没有上诉、抭诉。于2017年03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。
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,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,积极接受改造,服从法院判决,深挖犯罪根源,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、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,真诚认罪悔罪。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,能够认真遵守《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》,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,做到令行禁止。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技术学习,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。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,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。在生产劳动中,态度端正,服从分工,爱护劳动工具,遵守安全操作规程,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。在2017年5月至2019年3月期间,连续获记5个表扬。从严情形,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;从宽情形,提供贫困证明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,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,第三十条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杨自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,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。 特提请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